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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

  正由于创意如此重要,法律开始对创意进行保护。而创意的法律保护与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相适应的。“和著作权法一样,为保持对未来作者创造的激励,法律必须保护作者的创意。”
  关于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美国的David M. McGovern律师说,“现行的创意法基本能被分为五种保护理论:财产权、准合同或不当得利、明示合同、默示合同和信任(秘密)关系。” 在美国的Dunn诉Paramount Pictures案中,原告Dunn提出了六项救济请求:著作权侵权,违反默示合同,非法干涉现存的利益关系,违反保持信任关系的义务,违反信任和公平交易的默示契约,最后虚假指示来源和不正当竞争。 Jonathan S. Katz先生则认为,“这些理论是无法实行的、不充分的,而且被联邦法所取代。此外,这些创意保护理论是不必要的,因为充分的创意保护在著作权本身已经可以得到,而且已经被某些法院所承认。”因此,结合以上司法判例和学者的意见,美国的创意保护方法大体包括以下几种:财产权方法、准合同或不当得利方法、合同方法(包括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信任关系方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方法以及著作权方法。以下分述之。
  二、财产权方法
  在英美法中,“财产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大体类似于大陆法系的物权。使用在创意上建立财产权的方法来保护创意的方法就是创意保护的财产权理论。财产权理论为创意的创造者提供未经创意人许可就不能使用或披露该创意的专有权。 之所以可以用财产权方法来保护创意,是因为“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例如,建筑物、动物)之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例如,版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中。” 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认为有两种著作权,一种是普通法著作权,一种是制定法著作权。前者是永久性的,在作品出版之后便只有制定法著作权,而普通法著作权消灭。如果作品永远没有出版,则其普通法著作权一直存在,是永久性的。制定法著作权只在法定的权利期限内有效。制定法著作权是由17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它与普通法著作权的关系最终由Henry Wheaton and Robert Donaldson诉Richard Peters and John Grigg.案 所最终确立。1976年著作权法将前述的作品“出版”修正为“以有形形式固定”。这一修正减少了普通法著作权发挥作用的空间,然而却并未完全消除普通法著作权的存在。因为存在未经固定的“作品”。 而这里所说的创意保护的财产权理论就是指普通法著作权来保护创意,而创意的著作权保护即制定法著作权保护方法则在后文介绍。
  用大陆法系的法理论来解释,财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这就意味着其权利效力是非常强大的。授予创意以财产权对创意人来说显然是最有利的,因为他的权利的强大,然而授予创意以财产权显然可能会与“思想是不可被专有的”公理相冲突。一方面,专有权的授予将阻碍人们对创意的自由使用,另一方面,专有权的授予将激励创意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创意。“对创造进行激励和保护思想自由流动之间的紧张是不新鲜的。” 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法院和评论者在将创意保护包含在财产权理论时极度谨慎。”不过“尽管在这种著作权法专利法的地位下,有少数法院已经发现缓解这种紧张的最好方法是承认创意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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