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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

美国对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


On the Means for Legal Protection of Undeveloped Ideas in the U.S.A.


王太平


【摘要】创意在今天某些产业尤其是娱乐业、广告策划业中是非常重要的,创意的这种重要性提出了保护的需求。在美国法院已经探索用财产权方法、准合同或不当得利方法、合同方法、信任(秘密)关系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方法和著作权方法来保护创意人的创意,这对我国的理论研究者、立法者和创意人均是一种有用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创意 财产权 准合同 合同 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
【全文】
  一、引言
  所谓创意,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有创造性的想法、构思等。”因此创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创造性;二是一种构思或想法。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构思是指“做文章或制作艺术品时运用心思。”想法是指“思索所得的结果;意见。”语义分析表明,创意一方面是创意人头脑的产物,是一种主观的精神创造的东西。另一方面,创意又是思索的结果或意见,即它是一种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这种形式可以是语言、语言的各种辅助手段、音乐、绘画、舞蹈等艺术符号,当然这种一定的形式一般是不十分具体的,否则就构成了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另外,这种创意一般仅仅是一种对某种最终完成的东西初步的规划,而不是最终的成果。因此美国有时用未开发构思(Undeveloped Ideas)来表达。 通俗一点可以说创意是做一件事情之前进行的事先的构思即对事情的一个总体的规划或想法,这个规划可以很有创造性,如发明构思,也可能非常一般,比如指出一件产品的设计缺陷,既可以很详细,如一个详细的商业策划报告,也可以很粗略,仅仅是一件事情的一个大致轮廓,既可以是最终的成果,如商业策划创意,也可能是一件事情的一个阶段或阶段性成果如文章的大纲。本文使用创意一词旨在凸显创意介于纯精神的构思和已经具备完备的表现形式的作品之间而更侧重于构思这一意义。
  在美国,好莱坞的娱乐业中更常见的是创意而不是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根本原因源于该“产业本身的性质”和创意提供的方式。在这个行业中,制片人偶尔也提出一个他自己的创意,但是和其他方式相比,这是很少见的。于是基本上有两种创意达到摄影棚的途径——一种是由经纪人提供,一种是由作者自己投稿。有些作者能够获得与制片人的直接接触,通过接触他们可以讲述其故事以期引起制片人的兴趣。然而,大多数作者没有这种机会。因为制片人是大忙人,仅仅会给予那些沿用已久的天才这种直接的接触。因此,创意提供的最普遍的形式是通过使用经纪人。所提供的创意的最典型的形式是安排(treatment)、简短的大纲或故事梗概。这种方式的使用是有实际原因的:第一,一般情况下,制片人完全没有时间阅读完整的剧本(一个普通的电影剧本的长度常常在120页)。他们先看简短的故事创意梗概然后选择审阅那些看来最令人感兴趣的剧本是更有效率的。第二,安排的使用也有利于作者。因为不管是在好莱坞还是在其他地方,所能制作的电影和电视剧的数量只能是有限的,其结果是大多数故事创意都被抛弃了。既然他们的创意中的相当少的部分最终才会被制作,如果作者把每一个他们想起的创意都完成为完整的剧本也是不切实际的。相反,他们开发相当详细的安排或者大纲更容易,他们的经纪人可以使用这些安排或大纲去估量制片人对该创意的反应。如果这种反应是有利的,他们然后再起草或完成他们的剧本。如果这种反应是消极的,作者至少已经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些时间和精力可以花在开发另一个创意上。 当然,创意不仅被用在娱乐业中,在广告设计中,创意被人们认为是现代广告设计的中心与灵魂。 在设计中,它是一种流行,是设计行为的伴生物,也是设计产物最终得以确立的前题和依据。 在艺术创作中,艺术构思或创意是一种精神性或思想性的东西,然而又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物质或材料属性, 是能够以某种形式加以表现的。艺术构思或创意具有未来艺术作品的全部基因,形象地说它相当于未来会发育为胎儿、最后成长为婴儿与成人的受孕卵,它尽管不具备最终的“成品”的全部条件,但是却具备了“成品”的全部基因。甚至可以说,创意是全部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个起始阶段,没有创意,人类的全部创造性活动均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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