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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现两分理论

  其次,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在限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同时,随着科技和社会发展又将著作权的保护扩张至以前不保护的主题。如美国的Mazer诉Stein案(下称Mazer案)就是思想表现两分理论的实施方法——抽象测试法被使用于作为一种扩展而不是收缩可著作权作品的范围的方式的判例。在Maze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引证了一个思想表现两分的经典陈述而将Baker案刻画为思想表现两分的代表。法院支持Stein的侵权诉请,然而却必要地将侵权作品看作是使用了表现而不仅仅是思想。因此,两分理论被叙述为正当化著作权扩张以包括甚至实用作品。而学者认为,这种扩张可能是恰好的,因为就象思想表现两分提醒我们的那样,作为结果的著作权是有限的。在此意义上,明显的著作权法的范围的限制已经被用来实现著作权保护主题的扩张。 这种在思想表现两分名义下将著作权保护扩张至新的主题的著作权扩张在计算机技术得到很快发展的今天是更为普遍的。美国的技术评估办公室的一份研究报告就“不是将思想表现两分的抽象测试法看作对作品的可著作权性的限制,而是一个允许著作权法扩展到新领域的随机应变的原则。” 因为,“在面对新技术时人们期望思想表现两分和抽象测试法作为随机应变原则被信奉,而不是拒绝。
  之所以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又被用于扩张著作权保护主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新技术发展确实需要对创造新技术的人提供激励,另一方面,著作权是提供这种激励的最好的选择,因为在这些新技术领域尤其是计算机软件领域获得专利是很困难的而且花费的时间也是很长的。“著作权对保护知识财产的任何努力都极其有价值。这在计算机工业中尤其真实,在这里获得专利可能是困难和花费时间的。” 其目的显然与前述的对著作权的限制是相同的,可谓殊途同归。
  (二)对思想表现两分理论的正确认识
  思想表现两分理论是著作权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理论,这一点无可质疑。然而正确地认识该理论却不是那么容易。这不仅因为自该理论发展以来的这么长的历史中有众多的批评和争议,也因为该理论是如此紧密地与著作权法的其他原理、原则和制度交织在一起而纠缠不清,还因为该理论在著作权实践和历史发展中既曾经起过重要的作用,它本身也有着难以克服的缺陷,更因为该理论所面对的是非常复杂难解的问题。可以说,思想表现两分理论自产生至今可谓毁誉参半、聚讼纷纭。本文在结束行文之前还是试图在众多的评论者对该理论评论的基础上对它作出一个恰当的评价。
  本文认为,美国加利弗尼亚大学法学教授Leslie A. Kurtz的下述一段话可能是对思想表现两分理论的最恰当的评价:
  常常被称为思想表现两分的不受保护的思想和受保护的表现之间的区分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然而,思想和表现的措辞仍然奇怪地没有定义,没有内容的词语,没有酒的酒瓶。不能把所有的叫做思想的东西置于同一层次考虑,把它们和那些叫做表现东西比较,甚至在它们之间画那条最不清楚的线。该词是被印象化地使用的,目的是使一个结果合理化,而不是提供达到它的原因。它们是为给出一个法律认可的结果的被反复重复的咒语。然而,思想表现两分确实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目的。它使那些被叫做“思想”的东西不受保护,这意味着它们可以被他人使用或者甚至被复制。它减轻了否则可能是一种走过头的著作权所有人的垄断性的控制的僵化,因此在丰富公共领域中促进社会利益。
  Leslie A. Kurtz的这段话可以作如下解释:
  第一,从思想表现两分理论本体来看,思想表现的确均没有精确的定义。“思想和表现的措辞仍然奇怪地没有定义,没有内容的词语,没有酒的酒瓶。”正由于它是一种没有内容的词语和没有酒的酒瓶,才使得它可以按人们的需要而赋予内容与装入酒。这使得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具有充分的弹性,为法官的自由解释与裁量提供了机会,从而思想表现两分理论的应用被看作是一种“弹性测试”。 因此,“不能把所有的叫做思想的东西置于同一层次考虑,把它们和那些叫做表现东西比较,甚至在它们之间画那条最不清楚的线。”思想表现两分理论的这一特点使得把作品看作从最深层的思想、主题,到较表层的情节、场景、角色以及语言等内容的一个多层次的体系成为可能,从而也使得对作品的区分也不再仅仅是思想和表现之间的两分,而是除了极端的思想和表现之间还有一些中间状态。这使得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具有了更大的弹性。这是思想表现两分理论既能够被用来限制著作权保护范围,又能够被用来扩张著作权保护主题的主要原因。这种没有精确定义的特点既是其缺点,同时又是其优点。
  第二,从思想表现两分理论的实际作用来看,它既可以被用来限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同时也可以被用来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而其欲实现的目的却是一样的。这是以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中思想表现均没有定义而具有弹性为前提,从本文前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来。如前所述,在思想表现两分理论提出的早期,思想表现两分理论是用于限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的。这是因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晚于传统的财产权的,而且均是针对无体财产的权利,无体财产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客体有体财产的特点使得将传统财产权的理论应用于无体财产时多有不适。传统财产权是建立在自由竞争的自然法理念之上的,而建立于知识财产之上的著作权却是一种人为的垄断权,显然与传统财产权的自由竞争理念相悖。因此,早期著作权理念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持严格的限制态度的,这种限制就是由思想表现两分理论来实现。实际上,在18世纪英国的出版商的战争那场争论中,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就是作为一项限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技术而存在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作品形态不断出现,客观上要求著作权的保护进行扩张从而适用于新的作品,于是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又被用于扩张著作权的保护主题。
  而从其发挥作用的方式来看,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与其说是是一种达到某种结果的手段,不如说它是一种将已经由某种方法所达到的结果予以合理化的手段。因此学者指出,“在著作权法中,‘思想’不是一个认识论概念,而是一个由常常不清楚和未经证实的适当竞争观念所促进的法律结论。因此,著作权学说为作品的某些方面贴上‘思想’标签,这些方面如果受到保护的话将(或者我们担心)排除后来作者的努力或者使后来作者的代价过于高昂。” 而Goldstein教授则暗示,“‘思想’和‘表现’不应按字面意思来使用,而应该作为一种作品中不受保护的和受保护的要素的比喻来使用。” 因此,思想表现两分理论所起的作用和社会契约论相似,尽管它并不是社会形成的实际过程,然而却对解释政治国家的构造是有解释力的。
  第三,从思想表现理论的目的来看,无论是被用于限制著作权保护范围还是被用于扩张著作权保护主题,其欲实现的目的均是在对作者的劳动提供补偿对作者进行激励的同时,把这种财产权的授予即给予著作权保护的缺陷降至最低。这就象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有限的程度内,著作权授予作者对他的作品一种垄断。然而,既然垄断在一个自由企业经济中由于与公众利益是相抵触的从而被激烈地反对的,于是就有必要平衡复杂的需要的体系:激励作者的创造力的需要和公众的接近作者努力的果实和反垄断的需要。著作权法有几种试图调处这种平衡的方法。最重要的一个是仅仅保护作者的表现,而允许他人以任何他们选择的方式使用作者的思想。 “思想表现两分有助于著作权富有成效地公平处理对创造提供刺激和保护公共领域以免剥夺新的创造所需要的原材料之间的关系。” 因此,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代表着达到需要之间平衡的努力,一方面通过给予作者的作品以他或她努力的果实和利益以鼓励和保护创造,另一方面避免任何对技术和科学进步的压制。”
  总的说来,思想表现两分理论可以说是为同样的目的而限制或者扩张著作权保护并使之正当化的基本手段,它不仅缓解了著作权法的僵化,而且作为一种调节器使著作权法在作者、作品利用人和社会公共三者之间的利益维持着一种微妙的动态的平衡。它之所以能承担这一手段的职能是因为其本身的特殊构造,即思想表现均没有精确的定义,而它实现这种职能的效果如何则只能根据这种职能的承担实现了多少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才是评判思想表现两分理论作用效果的唯一依据,这不仅是美国著作权判例中常常引用美国宪法的著作权条款 ——美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条款——的重要原因,大概也是今天学者常常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即探讨知识产权哲学问题 的基本理由。
  
【注释】  如所周知,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有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之区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本文为简单起见同时也考虑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将文中出现的著作权、版权均统称为著作权。
Libott, Round the Prickly Pear: The Idea-Expression Fallacy in a Mass Communications World, 14 UCLA L. Rev. 735 (1967), citing Edward Samuels, 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in Copyright Law, 56 Tenn. L. Rev. at p323.本文下文所引英文论文资料和判例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均搜索自LexisNexis.com,中文论文如无特别说明搜索自中国期刊网。
Edward Samuels, 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in Copyright Law, 56 Tenn. L. Rev. at p323. also see Mazer v. Stein, 347 U.S. 201 (1954).
J. A. L. Sterling, “World Copyright Law”, at p190-191.
J. A. L. Sterling, “World Copyright Law”, at p192.
Edward Samuels, 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in Copyright Law, 56 Tenn. L. Rev. 321 pp323, from LexisNexis.com.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45页。
Amaury Cruz, What’s the Big Idea behind 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 Modern Ramifications of the Tree of Porphyry in Copyright Law, 18 Fla. St. U.L. Rev. at p221;金渝林:《论著作权理论中的作品概念》,《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213页以下。
吴登楼,何渊:《创意表达两分法在判断软件侵权案中的尝试》,《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7期;冯晓青:《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1期。这里创意、思想或其他文中所用构思等词与英文中的idea等同,而表达或本文的表现与英文的expression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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