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囚犯为其失去人身自由期间遭受的刑讯逼供行为等酷刑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极不合理。与此相反,要求侦查机关为其获得的证据负担合法取得的举证责任,既便利又合理。所以,对于有关刑讯逼供等酷刑行为的指控,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侦查或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前述国外相关举证责任倒置的作法可资借鉴,即:加强对讯问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如审讯过程的录音、录象等证据保存制度),定期的身体检查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权利,等等。这样,既强调权力机关的自律,同时逐步建立他律机制,有利于有效解决违法取证问题。
【注释】 【1】《从杀妻冤案透视司法体制瓶颈:缺少刑事证据规则》,http://www.sina.com.cn (2005年5月20日查) 【2】 董华,范跃如,《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创立》,证据学论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70页。 【3】 史立梅、胡长龙:“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两种立法模式”,《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4】 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5】龙宗智、李玉花:“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秋季号,第166-175页。 【6】王光贤:“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反酷刑的视角”,《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7】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第53页。 【8】左卫民、刘涛:“非法证据规则的确立与完善”,《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第12-14页。 【9】 刘向阳、迟军:《论非法证据的效力及排除规则》,人民法院报,2000年10月30日。
【参考文献】1.《从杀妻冤案透视司法体制瓶颈:缺少刑事证据规则》,http://www.sina.com.cn (2005年5月20日查)。
2.董华,范跃如:“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创立”,《证据学论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史立梅、胡长龙:“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两种立法模式”,《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4.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5.龙宗智、李玉花:“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年秋季号。
6.王光贤:“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反酷刑的视角”,《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7.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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