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利弊权衡之后,如果要选择该方案,必须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否则,该方案的实施将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风险。
(三)社会连带赔偿
本方案是建立在两个不变基础上,第一就是赔偿总额不变,第二就是年赔偿累计总额限额不变,那么,限额之外的部分呢,就由社会来埋单。社会通过什么来埋单,或者是建立社会公益团体募集赔偿基金,或者是通过公共税收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建立专项基金。这样,双方主体的需求都得到满足,另外所需的就是大家也参与进来共同埋单。
这是建立在社会连带责任和公共产品的理念基础之上的。
首先,人是社会中的人,人人都构成其他人的生活环境。一个人出现了问题,社会脱不了干系,虽然不一定是主要干系。个体的权利需要得到保障,因为相比社会大家庭而言,个体更脆弱。人们要享受一种和平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是不是应该为这个环境贡献一份力量?本文案例中,二杨的扶养费应该得到充分满足,赔偿义务人薛某的生存权利也应该得到满足,毕竟他还没有可恶到万劫不复的地步。那么,薛某赔不了的部分,是不是应该社会来埋单?
其次,税收是取之于民的,它也应该用之于民。公民为什么要纳税?现在有一种观点就是公共产品理念,政府运用自己独特的优势,可以提供公共产品,例如兴修大型公益设施等,政府能够提供公共产品的基础就是公民纳税。那么,公民承担不了的责任,政府是不是也能运用税收来提供这个公共产品呢?我认为,为社会剩余责任埋单,理应成为公共产品的一部分。因为,政府本来没有自己的私利,社会成员的利益就是它的利益,社会成员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不了的利益,政府就应该站出来。
当然了,我们的国家,情况是很特殊的,尤其是法学者把税法研究成经济法,这是很遗憾的事。学者们关心税权、关心税源、关心税率、关心税基、关心避税……对税的用途不怎么关心。唉,税权那是个宏大的问题,经济法学者研究得了?研究深了就是研究宪政,研究民主,研究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了。税源、税率、税基、避税那是经济学的东西,有会计学专业的人研究就够了,你在法学研究生阶段再转向研究会计学上的税,到最后连个本科生也研究不过,因为你走错路了。税的用途是很有研究价值的,这不象宪政体制那样宏大,也不象经济学那样专业,这的确需要税法学者来研究。西方社会早就建立了公共税收的理念,而我们也早建立起税收的概念,只是还没有公共的概念。虽然仅仅两字之差,实际却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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