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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额度·方法——反思《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一)例外之例外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是针对普通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的,那么,如果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人超出普通成员的支付能力,支付依据第一款计算出的年赔偿总额不会影响到赔偿义务人的基本生活的就可以例外,这个基本生活当然是“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这样,一些大款开着奔驰,把人给撞了,就不用自己继续过逍遥日子,而让被害人的家属过半条命的生活了。
  但是,这个方案我并不赞成,且不说这增加了举证的成本,单就对受害人的补偿问题,就只是解决部分问题,而不能解决大多数问题,毕竟不是所有赔偿义务人都是大款。
  (二)递延赔偿
  有会计学基础知识的人,都知道递延资产的概念,所谓递延资产就是本期支付,以后各期发生的资产。例如,某单位预定了一年的月期刊,费用在年初就支付了,但是期刊每月来,期刊的费用就每月在账上摊消。听不懂会计没有关系,我们把递延的概念引入赔偿里面,稍做阐述,一般人就能知晓。我们坚持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不动摇,也仍然保留年赔偿累计总额的限度,在赔偿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变年赔偿额度,就要变更赔偿年限,相应的延长赔偿年限。结合上文中讨论的案例,赔偿义务人每年赔2,927.35元,得赔十一年零七个月(四年零五个月+七年零二个月)。在前八年零十个月中(四年零五个月×2),赔偿义务人每年付2,927.35元,这笔钱是二杨共有的。后二年零七个月里,赔偿义务人每年也付2,927.35元,这笔钱是一杨独有的。当然有人会说,这样计算总额不变,一次性支付给被扶养人的钱和不设年赔偿累计总额的限制效果是一样的。错了,说一样的人,是想当然的以为这笔钱必须一次性支付,我们认为还款总额不变,还款期限延长,是建立在分期支付的基础上的。赔偿义务人视情况第一期支付不少于两年的扶养费,同时对后期应该支付的扶养费提供担保,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里,再支付不少于两年的扶养费,同时对后期应该支付的扶养费提供担保,一直到完全支付完毕为止。
  本方案的优点是,为赔偿义务人应得时间,以本案为例,赔偿义务人的赔偿年限本来是七年零二个月,经过递延法,延长为十一年零七个月。负担减轻了,同时,被扶养人应该得到的扶养费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双方的需求都照顾到。
  本方案也有不足,就是仅仅是缓解了赔偿义务人眼前的巨大压力,从长远看,他要支付的赔偿一分也没有少。而且,由于是分期支付,这增加了不可预期性,例如,在支付两年扶养费后,赔偿义务人也遭受不测,那么,被扶养人后期的扶养费就没有了保障。而这笔债务是不是应该继承,又有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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