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额度·方法——反思《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李明强
【摘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要对死者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支付扶养费,最高院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八条,对扶养费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该解释却使得原本因为失去亲人而饱受痛苦的老弱病残之人,再度忍受法律的折磨:他们只能活普通人几分之一的命!为什么会发生如此荒唐的事情?本文作者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立法者的慈悲之心和糊涂之事,为解决问题,作者将赔偿方法从赔偿额度中剥离出来,希望能够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给他们受伤的心灵以些许抚慰。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 扶养费 赔偿标准 赔偿额度 赔偿方法
【全文】
一、法律条文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法条解析
(一)标准和额度
通过该条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款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扶养费的计算标准和计算额度,其中赔偿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赔偿额度=赔偿标准×计算年限,关于计算年限,被扶养人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