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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之外的公共负担

  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健全,矛盾日益显现,以至于前一阶段媒体披露出了各地驻京办“跑部钱进”的非正常现象。转移支付虽然是一种财政制度,但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公共负担,是为了实现某种公益目的而对特定地区和特定事件当事人进行的补偿。
  根据国外经验,转移支付有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基本形式,另外还有补充性特殊性转移支付。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由上级政府安排给下级政府的补助支出。资金接受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资金用途。这种补助可根据地方财政收支差额来确定,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不规定专门用途,不附加任何条件,无偿拨给地方政府由其统筹使用。可以促进西部大开发、老少边穷地区建设、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比如:2003年,中央财政用于地方的财力性转移支付1912亿元,比上年增长17.9%。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比如:2003年,社会保障、农业、科技、教育、卫生、扶贫等专项转移支付2577亿元,比上年增长7.3%。其中,非典疫情爆发后,中央财政设立了20亿元非典防治基金;中央财政共安排支持各地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108亿元;中央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67亿元,主要用在了农村,促进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征了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支持地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生活困难问题,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亿元,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五、国家赔偿之外的公共负担的实现
  公共负担实质上赋予了特定公民、法人和组织一些法定的权利。法律在规定了他们有获得国家赔偿,以及国家赔偿之外的公共负担平等权利之后,必须有适当的程序和物质条件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从程序上来看,一般来说,国家赔偿或国家补偿都由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或补偿的义务机关。社会保障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实履行职能。转移支付主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来负责。有关主体认为其公共负担平等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如果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然,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保障,诉讼无疑是权利最后的救济措施。如果政府有关职权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相关主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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