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仅仅解决了国家非法行为导致的公共负担问题。除此之外,国家的非违法行为会导致国家补偿,国家确保社会安全需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为平衡地区发展要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所有这些都是国家赔偿之外的公共负担表现形式。这些公共负担的存在具有重要的价值。
国家补偿可以对受国家非违法行为影响的受害人进行补偿。可以有效解决移民、拆迁、重大疫情控制等公益性问题。
社会保障可以保障特定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从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保证社会健康发展。
转移支付可以平衡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一方面可以缓和东部工业地区与中西部原料产区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对农业、教育、科技等产业进行扶助。
四、国家赔偿之外的公共负担
(一)国家补偿
与国家赔偿一样,国家补偿也是以政府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没有行为就谈不上补偿,没有损失也谈不上补偿。这对任何一个以汉语为母语的中国人是不难理解的,只不过导致国家补偿的行为是非违法行为而已。所以,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政府非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损失而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制度。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补偿的基本原则,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字面上来看,
宪法规定的国家补偿仅限于征收和征用两种政府行为。但实际上这应当被看作一种
宪法精神,在不违背
宪法有关国家补偿的基本精神前提下,允许单行法设定各种关于准征收或准征用的国家补偿制度。另外,随着国家补偿理论和国家补偿立法的发展,国家补偿的范围会不断拓展,所以如同国家赔偿一样,不应当把国家补偿过于严苛的限定为“有法律规定”这一要件。[3]
我国大量的单行法规定了国家补偿的内容。如:《
外资企业法》第
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14条规定:因保护国 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国家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