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未遂犯刑事责任归结

未遂犯刑事责任归结


Attempted Criminal Legal Responsibility Conclusion


李洪江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各国对犯罪未遂的不同规定,分析总结我国新刑法成立犯罪未遂的条件以及处罚范围,结合刑法理论对犯罪未遂的不同分类,从而得出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归结方式,提出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引起学术界与立法界的广泛关注,也就是本文的目的所在了。
【关键词】犯罪未遂,刑事责任,可罚性未遂,不可罚性未遂
【全文】
  犯罪未遂是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之一,是犯罪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我国新刑法(1997)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与国外有何不同,以及在对未遂犯刑事责任归结上有何差异呢?再者,我国刑法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规定是否完全合理?如果不合理应当如何改进呢?本人不才,仅在此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 犯罪未遂的界定
  犯罪未遂在古罗马、古代日耳曼法中本无明文规定,其处罚与否,也不尽相同。罗马法采肯定说,而日耳曼法则采否定说。“未遂概念,肇始于Frank 时代之生命危殆化之一般未遂犯罪,至中世纪末期,因受罗马加农法之影响,在都市法判决中已经形成今日意味之未遂概念。” (1)自中世纪末意大利将未遂犯的处罚规定于各构成要件中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其立法例也多种多样。德国Carolina法典(ccc von 1532)第178条规定犯罪未遂以[恶意](犯意、故意)为要素。法国1832年刑法典第二条规定:“已着手于重罪之实行而不遂,限于因与行为人之意思无关之情事而中断,或未发生结果,以重罪罚之。”
  总结起初各国对犯罪未遂之规定,不难发现,各国立法例多以故意犯罪才成立未遂犯为限,中国新刑法的犯罪未遂概念也不例外。然而仔细观察,国外对未遂犯的规定与我国在范围和内容上是有区别的,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日本刑法理论中,未遂犯不仅包括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未遂,还包括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等停止形态。究其原因,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停止形态的内容及分类的不同而导致的。例如:法国刑法将未遂犯与中止犯严格区分开来,而以德国、日本、韩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则将中止犯视为未遂犯的一个种类,与障碍未遂(普通未遂)和不能犯未遂相并列。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结果的,是未遂犯。”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