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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利益损害的民法救济

论信赖利益损害的民法救济


余立力


【摘要】文章认为,损害赔偿作为公认的信赖利益损害主要救济手段,在理解其构成要件时应注意:首先考虑信赖关系是否存在,其次要求责任承担者须有主观过错,第三不必要求受害人完全善意。在理解赔偿计算的问题上,提出可以对信赖利益损害给予超出履行利益的赔偿,同时应当承认信赖利益中的非财产损害事实,并予以相应赔偿救济。接着在对强制缔约理论适当改造的前提下,论证了强制缔约措施应用以救济信赖利益损害的可行性,提出了强制缔约应用于救济信赖利益损害的几个基本规则。
【关键词】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赔偿方法;强制缔约
【全文】
  何谓信赖利益、何谓信赖利益的损害,学界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我认为,凡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谓的“相对法律关系”或曰“债的关系”,都存在着相互间的信赖问题。因此,不宜将信赖利益仅仅局限于缔约过程中,而应该在更广大的视野里去考察。有鉴于此,在本文里,我将信赖利益定义为:信赖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固有利益在具有信赖关系的特定当事人间存在的特定形式。
  当信赖利益遭受不当行为的侵害并发生损害结果后,民法如何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是关于信赖利益的理论研究应当解决的主要课题。民法学者在这方面有不少论著,但往往过多的去讨论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尤其斤斤于对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是否应该限制在履行利益范围之内的争议,因此也可以说,学者们所认为的信赖利益损害救济方法,主要是指的损害赔偿一途。其实,通观世界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立法,我以为,救济的方法并非仅有损害赔偿一种,强制缔约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救济措施。
  本文特就信赖利益的两种救济方法——损害赔偿方法和强制缔约方法作一些讨论。
  一、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方法——损害赔偿
  一般学者认为,对于信赖利益损害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最常用。
  在民法理论上,损害赔偿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用语,其包含的意义有多种,并且时常被交替使用,一方面它是一切造成他人损害之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则又被当作一种独立存在的债的发生根据。那么,对于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呢?这正是我们下面需要讨论的话题。
  信赖关系是作为缔约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以信赖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赖关系既然由法律所直接规定,并为双方当事人设置了相关的权利与义务,那么这种关系中必然也需要某种法律的强制来保障其实现。所以在信赖关系中出现一定的救济方法是很自然的,损害赔偿是其中重要的一种。
  当我们从信赖利益的保护角度观察,就会发现,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性质可以作如下的概括:
  首先,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是一项民事责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的是义务人承担一项民事责任而非履行某项义务。在债的关系中,尤其是在合同缔结之际和合同关系消灭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法律为维持当事人之间必要的信赖而确立信赖关系,要求当事人负担一定的法定义务并相互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信赖关系本身即属于一种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为请求权是被大家公认的定论,是故信赖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信赖权利乃属请求权应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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