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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又一种选择

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又一种选择


余立力


【摘要】本文以制定民商法总纲的理论为指导,具体结合物权概念的存废、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存废、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体系化等几个问题,阐述了在制定民商法律总纲的背景下,如何具体实施对物权法的科学化和完善化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物权 物权行为 物权体系 物权法定原则
【全文】
  物权法律制度作为民法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国家的法律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制定与完善物权法律,是我国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虽然物权法制定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但是围绕着物权法制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性的问题,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仍在进行着热烈的讨论。很多方面甚至争论还很激烈。这主要是因为,物权法承载着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历史传统等诸多沉重的主题,稍有不慎,都会给我们的长远利益带来负面的影响,谨慎从事,是理所当然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出台的节奏慢一点,并不是坏事。
  物权法制定,我想应该放在我国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体系化的大背景下来考虑,不能就物权法谈物权法,因此,走一条怎样的民法现代化、科学化的道路,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
  目前所能见到的我国民法现代化的道路,概括起来有两条,一条可以称之为法典化的道路,一条可以称之为非法典化的道路。在前者,学术界比较公认的有三条思路,即德国式的法典化道路(又称现实式),法国式的法典化道路(又被称为理想式、罗马式)和松散式(又被称为邦联式),目前看来,似乎德国式的编纂思路对我们的影响较深,也为较多的学者所接受。
  我们曾就中国民法现代化的道路提出过自己的思路,那就是不一定要制定民法典,可以代之以制定或者改造出一个《民商法律总纲》,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作原则性规定,不妨原则一点、抽象一点、概括一点,而后再具体地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各个单行的民事法律,但这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应该接受《总纲》的统帅,不得与《总刚》相违背。另一方面,总纲是一个简化了的“小法典”,其目的在于确定民事领域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共同准则。 我们的这一观点,看起来与松散式的思路比较相近,也与何山教授提出的“民法典不求大但求全,民法典民事权利点到为止,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并存,民法典是民法通则的扩写” 的想法类似,实质却并不相同。最重要者在于,我们并不追求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典式的法律文件,我们主张的是建立民法制度的基本内核和大量分散的民事单行法律,建立内核以确保民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制定单行法则是完善各个具体的民法制度,至于体系问题,倒不是我们所关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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