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价值的角度分析。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一般认为,效益是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前已详细述及,商法的本质属性就是营利性,商事交易的目的就是盈利,而商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盈利性活动的法律规范。所以商法的价值首先就是实现交易效率。商法效率价值主要通过在整体上鼓励与促进交易、在个别交易中减少交易成本等方式来实现的。一方面要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因为个体自由的市场主体是自己最佳利益的判断者,意思自治是维持市场活力的关键。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性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而毫无顾忌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设计的。另一方面,则利用国家强制,通过强制的方法来减少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确定交易风险、转移交易风险而达到目标。商主体法上的商事组织之强化原则、行为法上的交易迅捷原则的贯彻,无不通过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来实现。这包括:设立的准则主义、破产与解散时的风险回避规则、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规则、强制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的强制措施、交易行为要式化的强制要求。商法强制性规范,不仅是实现交易效率的技术手段,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措施。交易安全涉及到交易外部环境的保障,其实是实现交易效率的条件。所以,强制性维护交易安全的措施,实质是实现交易效率的客观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商法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在交易效率实现的价值功能之基点上实现了统一。可以说,商法规范的强制性,反映了客观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商法效益价值的基本手段。
从经济学角度的分析。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分为商主体规则和商行为规则。商事主体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就是基于降低交易费用,[19]实质是交易成本最低化目的实现的一些根本性的技术标准。它们的作用首先在于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指导性规则,市场参与者不必再为此而交易磋商。否则如果任由相关者谈判进行,由于信息问题、能力问题、动机问题带来的契约达成的障碍因素无疑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交易预期无法预见。强制性规则是确保交易预期的有效手段。商行为规则的强制性也是如此。商事交易是长期性的、规模性的交易,交易行为内容与程式的标准化与技术化是最大化赢利的关键。对交易内容与交易程式的标准与技术作强制性的界定,将直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实现交易效率。商法规范的强制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实现交易效率的内在技术手段。正是如此,商法强制性规范伴随商法的产生,国家意志不得随意介入市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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