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抬升法律职业人才的层次,提高人才使用效率,优化法律实施的环境。正如有大学校长指出的那样,法学这类专业是需要一定社会阅历的人才可以驾驭好的。它既不像纯粹的自然科学技术性的专业,主要关注人的技术掌握程度;也不像纯粹的人文社会科学性的专业,主要关注人的研究与创作能力。法学在我看来尽管本质上属于社会科学,但它却兼有自然科学性与社会科学性。它一方面不是单纯的社会科学,需要人的逻辑分析与应用能力;另一方面它又不是单纯的自然科学,需要人的社会阅历与观察分析问题的感验。如果高中一毕业,就学习法学,往往带来的问题就是学不透,分析问题抓不住主要矛盾,争议的焦点与利益的平衡掌握容易随着性情而摇摆不定。法律科学的要害,说到底就在于剖析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驾驭好社会关系必须要求驾驭者要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尤其是对社会问题与社会现象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与问题解决能力。这些能力单纯依赖“教科书”是不能有效获取的,单纯依靠老师的传授,也会随时感觉“绝知此事要躬行”。而现在的法律院系设置的社会实践或者专业见习,基本上已不再是过去那种毕业上岗前的定向实习,而是演变为一种纯粹的教学任务了,走样了的实习并不能帮助法科学生完成社会阅历的有效积累。因此,让在其他专业学习圆满之后的学生,在基本上度过成年年龄的若干年后,也就是大学本科毕业之时,再跨入法学院修读法学或者法律,这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当具备了某个或者某几个专业的知识背景、经历了人生自然成长关键时期的几年之后,再进入法学或者法律的殿堂,不仅有了知性和智性的学习基础,也有了较为成熟的情商,这样一来可以保证法学或者法律的专业学习能力,如果教育质量同步跟上,那么,高级法律或者法学人才的出炉,也就是水到渠成之事。毕业之后,可以基本上对口地从事为此而奔波多年的法律职业,加之自己多年以来的积累,比刚刚本科毕业时毕竟又成熟不少,这样容易很快进入工作角色,人才使用效率随即提高,驾驭法律实施的人层次提高了,法律实施的环境也会比现在有所改良。
三是激励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强化自身素养,集中精力钻研,促进法学研究。可以说,目前法学研究尽管表面上一片繁荣,但实质上与庞大的法学教研队伍相比,依然是不容客观的。原因就是有不少的法学科研教学人员,认为现在的法学教育“得来全不费工夫”,一学年下来,完成教学任务,达到科研的量化考核即可万事大吉。而科研考核究竟是靠什么来“凑够”的,我想,熟悉教育科研战线的朋友会很明白,有相当一部分老师不是靠有份量的学术论文、专著来完成,而是靠参与一个教材或者工具书的编写,挂在他人名下随便花钱买个版面,甚至靠打通考核人员的关系而蒙混过关。形式上似乎每一个被考核人员都“圆满完成”了科研任务,但事实上真正对法学研究有推动与促进作用的,如凤毛麟角一样可怜。假如取消了法学本科专业,专门进行精英化的硕士与博士教育,那么,对教师的要求肯定会提高,即便没有外在的要求,也会产生内心的自发的激励。因为过去那种懒散状态,视科研为儿戏甚至为大敌的心态,要该抛弃了。除非认为不能胜任高学历层次的法学教育任务,可以辞职离开大学讲坛,但只要愿意呆在大学校园里,那就要提升自己水平与能力了。因为教员面对的将不再是高职、大专、本科生,而是已经有过至少本科学历层次教育背景及一定社会阅历的硕士生和博士生。自己没有过硬的足以服人的本领,显然是难以胜任的。在这种激励状态下,我个人认为,法学研究会比现在更有气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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