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总要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作出选择。无因性理论对第三人的保护从原所有人看是不公平的,但从第三人看是公平。对第三认得保护实际上实际上是对交易秩序的保护,交易秩序又是市场经济的化身,因此,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实际上对市场经济的保护。从风险承担的公平来看,原所有人在处分自己的物时,不能够尽善地注意自己的义务,轻率地通过订立合同处分自己的物,自应承单一定的风险;第三人在交易中完全无过错,法律跟本不能强求其承受其前手交易的瑕疵,他也不可能审查其前手交易的瑕疵,与有过错的出卖人相比,无过错的第三人利益更应得到保护,无因性原则在更高的层次上维护了交易公正。[16]也只有这样,在公平与效率的抉择中,我们付出的成本才会最小化。
<四>无因性理论在社会层面上的作用。许多学者认为无因性理论割裂了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难以为老百姓理解。其一,我们能否因为该理论抽象难以理解而否它呢?答案是否定的。相对论难为人们理解,但它对我们的科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人制度不被人们所理解,但它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同样,无因性理论之难理解不应成为否定它的理由。其二,是否要求老百姓都成为法学专家呢?否!老百姓只是遵守法律而已,并不要求他精通法律,因此其难理解也在情理之中。但立法着大多为法律专家,倘以专家眼光观之,认为无因性理论晦涩难懂,那才是滑天下之大稽。
综上所述,许多学者对无因性的批判大都基于个人观点,以对无因性理论的片面理解来批判它,实有失偏颇。我们应该以辨证的眼观看待它,还其本来应有之位。
二 对无因性理论自身的思考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经受了理论与实践的考验。到今天,倡导无因性理论的人越来越多。德国民法典仍采用无因性理论,台湾地区修订旧民法时以更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了无因性原则[17]。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学者对无因性的批判还是中肯的,无因性理论有发展的必要。
无因性理论在创设之初的确是为了弥补实质审查登记制度的弊端,保护交易安全只是其期待的功能。但该理论在实际上偶合了市场经济对效率——交易安全、迅捷的需要。因此,其保护功能被耶林挖掘,从而成为无因性理论本身的功能。我们在分析和应用该理论时,就不能只引用萨翁书中的只言片语,而应该综合把握该理论的发展及被民法典采用的整个历程,用发展的眼观去看待它。
鉴于无因性理论自身的缺陷,即物权行为完全脱离于债权行为的不尽可能与不尽合理,学说判例乃利用解释的方法,尽量使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命运,计有条件关联说、共同瑕疵说、法律行为一体说三种[18]。该种修正可看作是对无因性理论在平衡原所有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利益的新探讨,我国在立法时可以之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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