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绝育法
受优生学运动影响,印第安纳州于1907年通过了美国第一部绝育法。其规定政府有权对罪犯、白痴、低能儿,或者州专家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人实施强制性绝育手术。[3] 其后,一些州纷纷制定类似法律。例如:俄克拉何马州《累犯绝育法》规定:一人被判重罪两次以上时,如果第一次以后之重罪中有一次被该州法院所判而且该人在该州被监禁,则其可以被强制实施绝育手术。截至1931年大危机爆发,美国有30个州通过了有关强制性绝育的法律。截至1942年,总共有13个州允许对罪犯进行强制性绝育。194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Skinner v. Oklahoma(316 U.S. 535, 1942)中宣告绝育法违宪。但是,在收容精神病人和智力低下者的机构中,强制性绝育手术维持到了20世纪70年代。至此,美国有60,000多人被实施了强制性绝育手术。[4]
(二)移民法
19世纪末期,由于南欧和亚洲移民大量增加,美国政府的一些人开始担心美国“优良的”北欧血统会受到低劣血统的侵蚀。例如:当时的美国劳工部长James Davis认为:为了维护美国血统的品质,政府应当禁止任何种族中有不良体格、性格、精神和道德的个人移民到美国。[5] 当时的西弗吉尼亚州国会议员Robert Allen认为:限制移民的主要原因,是纯化和保持美国血统的纯净。这些主张促成了1924年的《移民法》。其规定:以1890年美国总人口为标准,各国家移民总数不得超过美国总人口的2%。1924年时,亚洲、南欧地区在美国的移民总人数已经超过了1890年的标准,所以该法实际上是禁止这些地区的人民继续移民来美国。直到1965年,该法及该法规定的上述配额制度才被废除。
美国的优生运动也影响到了其他西方国家。例如:二战前,加拿大一些省也制定了《绝育法》。1933年到1945年,纳粹德国的《绝育法》使200多万德国人被强制性绝育。优生运动中,纳粹德国还屠杀了100多万犹太人。
二、最近20年的社会变革
(一)技术与思想变革
二战结束后,法西斯国家蔑视人性的政策遭到了西方社会的强烈谴责。西方不但废除了优生学立法,而且极力用福利政策帮助穷人,用废除死刑的立法善待罪犯。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生物学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用抽象的人权学说善待有遗传缺陷的群体的政策导向也遭到了日益强烈的批评。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到20世纪80年代,社会科学家认为只有通过环境变化才能改变社会罪恶。40多年来,正统的政治见解关注教化胜过关注自然。现在,被逐渐深化的社会危机所烦扰,工业国家看起来不愿意或能够通过传统的体制和环境变革方式来造成重大的变化。社会生物学家和其他试图推翻经济和社会系统者……指出,大多数社会和经济行为的关键应在遗传水平上寻找。他们声称,为了改变社会,我们必须首先愿意改变基因,因为,如果环境是一个因素,基因则是决定个人和团体行为形成过程的最终物质。”[6] 加州伯克利大学教授Arthur R. Jensen也认为“基因是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他还认为基因社会学的一些合理的争论不应该“被环境至上论者的人权主义时代精神所平息”。[7] 基因技术已经证明:除了大部分疾病,一些并非疾病的社会行为也有其基因基础。人们发现:同性恋、酗酒、流浪街头、暴力犯罪等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遗传特性的表达。这些个人特性并不能被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制度安排所纠正、消除。相反,这些制度安排成了束缚个人自由的锁链。有“健康”遗传特征的人受到了损害。挣脱这些锁链的“天然”的破坏分子仍然在继续实施犯罪。当他们根据一种外在理由从事犯罪活动的时候,这些理由仅仅是一种异化的意象、道德终极合法性的虚假设定,或者干脆是扩张主观自我的一种诱因。这些都是浮在意识层面的表象。相反,“基因表达才是犯罪活动的最根源的动力”。哈佛大学博士Richard Hermstein认为:“寻求刺激与容易冲动的遗传倾向,以及与之相伴的不满足,可能是形成暴力犯罪行为的直接因素”。[8] 对于酗酒者等行为异样者,人们也发现:任何制度安排都无法遏制其基因表达的“内在冲动”。有的社会生物学家则干脆认为:基因组序列“决定一个人”。[9] 因此,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围绕分析、甄别、修饰、处置人的生物特征,尤其是基因特征制定社会政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