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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商法的特征

  商法,就是市场交易的行为规则,是规范现代市场主体和现代市场行为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按照国家间的关系可以大体分为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其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主要用来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国内商法是否还具有国际性呢?答案同样是肯定的,因为商法所调整的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显著的跨地域性,一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他国经济的发展,国内商法不仅要积极借鉴别国商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同样也不能再局限于本国的领域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惯例。特别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现代市场经济必然冲破国家和地区的界限成为世界性的。
  二战后,商法有了新的发展,其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但与中世纪时的商法不同,而是有自己的特点。其原因可以归纳为:
  一是伴随世界经济水平的增长,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经济生活越来越国际化,互相依赖的程度大大增强。国际经济的这种新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套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为国际经济交往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是各国在长期的经济贸易交往中逐渐形成了一些普遍接受的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各国的贸易方式日趋接近。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向已深入人心。这种一体化意味着人才,资本,技术,商品,劳务等资本要素在国际上自由流通。经济上的这种需要,必然需要法律尤其是商法(因其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必然走向国际化的道路。人类进入20世纪后,商法国际化的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国际上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商事法律公约,国际性的有关商人规则的法律文件;在商事部门法领域,也制定了一系列统一规则,如1988年起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修订本》等等。
  加入WTO,不但是对我国经济的巨大机遇和挑战,也同时对我国商事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充分认识到经济的全球性,更要认识到商法的国际性。入世以后我国已经把商事立法尽快与国际接轨、与WTO规则接轨提上了日程。入世至今,我国已对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多部法律进行了修改 ,这也向世界表明了我国加快商法国际化的决心。但是,我国的商事立法从总体上来说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相当的差距,特别是与WTO规则有很大的区别,因此还需要继续找出差距,努力更正,争取早日实现我国商法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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