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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商法的特征

简析商法的特征


李洪江


【关键词】商法 国际性 营利性
【全文】
  一、 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因此,商法的内容一般包括两大部份:一是关于商主体的规定;二是关于商行为的规定。从总体上来理解商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国家中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它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商法典。实质意义商法,是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的各种法规,即包括以“商事”和不以“商事”命名的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见,形式意义的商法仅存在于民商分立的国家中,而实质意义的商法则不同,无论是民商分立的国家还是民商合一的国家,也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实质意义的商法。
  从商法的规范构成上来理解,商法还可以分为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后者主要是指一国商法的主要构成内容,前者是指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包括国内法中调整商事关系的私法,又包括调整商事关系的公法,而且包括调整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
  我国虽然没有形式的商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1]
  二、 商法的特征
  商法作为伴随商事交易关系的萌生而建立、发展起来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自身的特点也较为明显。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对商法特点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商法的本质和意义,把握我国商事立法的时机和脉络,并以此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创建和完善。
  1、 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国际性是商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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