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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See IOSCO , IOSCO Resolutions, At http://www.iosco.org/library/index.cfm?whereami=resolutions, October 19, 2004.
  [2]此外,上述工作报告中也包括少数由IOSCO 与巴塞尔委员会等其他国际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See IOSCO, IOSCO Public Documents, At http://www.iosco.org/library/index.cfm?whereami=pubdocs, October 19, 2004.
  [3] 核心文件来自于决议(3份)和工作报告(3份)。
  [4]在1998年9月的肯尼亚内罗毕年会上,IOSCO通过了《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该《目标和原则》用三个目标、三十个原则概括了国际证券监管的标准。其中三个目标是指:(1)保护投资者;(2)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3)减少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又用三十个原则来体现,三十个原则共分八项,具体为:(1)监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标准;(2)监管合作的原则;(3)对发行人的监管标准;(4)对二级市场的监管标准;(5)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标准;(6)法规执行的监管标准,其中包括国际执法的监管标准;(7)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标准;(8)对自律机构的监管标准。IOSCO自1998年9月首次发布《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后,在2002年2月和2003年5月又两度更新该文件,但主要内容没有任何更新,增加内容全部在附录部分。
  [5]参见吕晓莉:《论巴塞尔协议的性质》,《法学杂志》1998年第6期,第19页;刘丰名:《国际金融法》(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修订版,第49页;李仁真:《论巴塞尔协议的原则框架和性质》,载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第357-363页。
  [6] 有关习惯国际经济法概念、内容和特征,详见曾华群著:《国际经济法导论》(“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131。此外,按其性质及内容来分,国际金融惯例可分成国际金融交易惯例和国际金融监管惯例两种。前者指在金融市场上经长期实践所形成的,并为参与有关金融交易的当事人经常遵守的交易行为守则,属任意性惯例,经当事人合意采用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后者则源于世界各国(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金融监管实践,其内容在于规范国际金融行为并指导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的行为,有很强公法性质。只有后者才构成习惯国际经济法。
  [7]At http://www.iosco.org/library/#, September 28, 2005。
  [8] See IOSCO,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Cross-Border Offerings and Initial Listings by Foreign Issuers,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81.pdf,October 18, 2004.
  [9]例如,许多国家和地区定期将其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管框架与IOSCO发布的《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进行比对,寻找差距,加以补足或完善。目前,《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所提出的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即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和减少系统风险已经深入人心,被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所信奉。
  [10] See Samuel Wolff,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22, 2001, pp.91-92. Also see Marc I. Steinberg and Lee E. Michaels, Disclosure in Global Offerings: Analysis of Jurisdictional Approaches, Commonality and Reciprocity,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20, Winter, 1999, pp.23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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