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IOSCO的文件中经常使用“总的来说”或“在某些市场”的软性语句;[23]同时,不少文件的规定弹性过大,为有关监管机构留下了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24]这都使得这些文件提出的监管标准的有效性和统一性大打折扣。
最后,与银行业相比,证券市场的全球化趋势出现较晚,所以国际合作开展得较为缓慢。在法律效力上,ISOCO所倡导的监管合作原则[25]只是作为各国(地区)境内立法的参考依据,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一国(地区)参与国际合作还得根据本国法律持规定,然而,在许多国家(地区)的法律中含有限制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的一些条款,而国际协助一般又以互惠为条件,因此阻碍了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发展。
2、决策机制问题
如前所述,IOSCO采行协商一致决策机制具有的积极意义当然,IOSCO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也并非是一种尽善尽美的决策机制,其主要缺陷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IOSCO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要求“尽一切努力”、“用尽一切办法”协商以取得基本一致,这就需要反复地进行协商和讨论,因而需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而且对于某些亟待解决的国际证券监管合作问题难以及时做出反应。[26]例如,IOSCO成立二十多年来,只通过了21个决议,这与IOSCO所奉行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有着一定的关系。
其次,IOSCO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有可能造成过多的妥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议的实际作用。这是因为一个成熟的议案经过协商一致的多方妥协以后,许多原本带有科学的条款或决议会出于妥协的需要而不得不被修改或干脆被取消,而有的条款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需要又带有太大的弹性,这都会影响到所形成决议的可操作性。
3、少数发达国家对国际证券监管规则制定的垄断问题
如前所述,由于IOSCO内部组织结构的缺陷性导致了世界上几个最发达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在IOSCO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垄断了国际证券监管规则制定。正如美国学者Gary N. Klieman所言: “美国、欧盟和日本控制了IOSCO”,而“美国SEC更是保持了对IOSCO的主导地位”。[27]
深入地分析一下IOSCO的文件制定程序[28]和内部组织机构的成员构成,我们不难发现,Gary N. Klieman所言极是。
①文件制定程序
IOSCO发布的标准、准则、原则、建议、指南和报告等文件制定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29] A.由IOSCO技术委员会的五个工作小组在征求各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有关准则、原则等的草案并提交给IOSCO技术委员会;[30]B.IOSCO技术委员会在再次征求各会员意见基础上,对有关准则、原则、决议等的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将修改稿提交给IOSCO执行委员会;C.IOSCO执行委员会认为上述有关准则、原则、决议等的草案不需提交主席委员会通过时,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即予以公布;D.IOSCO执行委员会认为上述有关草案事关重大,需要提交主席委员会通过时,将其提交IOSCO主席委员会并建议主席委员会予以通过。
②内部组织机构的成员构成
首先,目前,IOSCO技术委员会的全部15个成员均为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市场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没有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国家)监管机构的一席之地。[31]其次,在IOSCO执行委员会的全部19个成员中,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仅有7个,其余12个为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市场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32]最后,作为IOSCO总协调机关和日常工作机构的总秘书处,其现任秘书长也是来自法国的菲力普·理查德(Philippe Richard)。[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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