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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2)信息披露方面
  IOSCO先后通过、制定和发布了《主席委员会关于IOSCO批准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国际披露准则的决议》(1998年8月)、《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国际披露准则》(1998年9月)、《主席委员会关于IASC会计准则的决议》(2000年5月)、《关于上市公司持续披露和重大事项报告的准则》(2002年10月)等文件,为证券发行人跨国发行与上市制定和建立了一套较高标准的全球统一的披露准则(包括初次上市披露准则和持续披露准则)和会计准则,有力地推动了国际信息披露的监管合作与协调,从而大大降低了发行人和投资者跨国发行或交易证券的成本,有效提高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3)证券结算方面
  IOSCO单独或与巴塞尔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兴市场结算制度蓝本》(1992年10月)、《强化新兴市场结算的法律架构》(1997年11月)、《对证券结算系统的建议》(2001年11月)、《关于<对证券结算系统的建议>的评估方法》(2002年11月)、《关于中央交易对手方的建议》(2004年3月)等文件,[15]上述文件针对证券结算中的法律风险(Legal Risk)、证券结算前风险(Pre-Settlement Risk)、证券结算风险(Settlement Risk)、营运风险(Operational Risk)、托管风险(Custody Risk)、跨国结算风险(Risks in cross-border links)等方面提出了监管建议与对策,为国际证券结算提供了统一的监管标准,降低了国际证券结算的风险,保证了国际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提高了国际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4)证券公司监管方面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IOSCO相继制定和发布了《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标准》(1989年9月)、《证券公司不断增长使用风险值模型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影响》(1995年7月)、《在规定条件下,使用模型确定国际活跃证券公司最低资本标准的方法》(1998年5月)、 《证券公司及其监管当局风险管理与控制指引》(1998年5月)、《确认证券公司为计算必要监管资本目的的内部市场风险模型——对监管者的指引》(1999年5月)、《对远距离的跨境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2004年2月)等文件,为各国(地区)建立了灵活有效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和风险控制指南,极大地推进了对证券公司地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
  (5)证券投资基金方面
  IOSCO先后制定和发布了《关于投资管理的报告》(1994年10月)、《关于就集体投资组合跨界行为进行国际监管合作的讨论稿》(1996年6月)、《新兴市场的监管合作-讨论稿》(1996年6月)、《关于集体投资组合托管的指导原则的报告》(1996年9月)、《集体投资组合管理人的监管原则》(1997年9月)、《集体投资组合管理人的利益冲突》(2000年5月) 、《关于在对集体投资组合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管中投资者教育的作用的讨论稿》(2001年3月)、《作为股东的集体投资组合:责任和披露》(2003年10月)、《关于集体投资组合的业绩陈述的标准:最佳实践标准》(2004年5月)等原则、标准和报告,有力地推动了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2、ISOCO为打击国际证券与期货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有关准则和指南,并推动各国和地区联合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对遏止和惩治证券期货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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