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1993年,三方小组公布了一个研究报告,从联合监管的角度对金融集团进行了研究。这份报告综合分析了银行、证券、保险三种监管机关从各自的角度对金融集团进行监管的问题,指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探讨了对金融集团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996年初,IOSCO、巴塞尔委员会、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成立了“金融集团联合论坛”(the Joint Forum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以下简称联合论坛),取代了原来的三方小组,把三方小组的工作往前又推进了一步。联合论坛由每一个监管地区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监管机关各派出一个代表组成。十三个国家在“联合论坛”派出了代表,这十三个国家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欧盟在联合论坛有观察员资格。经过三年的研究讨论和征询意见,联合论坛于1999年2月发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提出一系列最低原则和实施标准。该文件包括《资本充足性原则》、《资本充足性原则的补充》、《适宜性原则》、《监管者信息分享框架》、《监管者信息分享原则》、《协调员》、《监管问卷》七个专题文件,提出了金融集团架构下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营的标准,确立了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标准。
此外,1999年以后,联合论坛还相继发布了以下文件,以切实加强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核心资本—跨部门的比较》(Core Principles - Cross-Sectoral Comparison, Report of the Joint Forum, 2001年11月)、《风险管理实践和监管资本—跨部门的比较》(Risk Management Practices and Regulatory Capital - Cross-Sectoral Comparison, Report of the Joint Forum,2001年11月)、《跨金融部门的运作风险转移》(Operational Risk Transfer Across Financial Sectors, Joint Forum,2003年8月)、《风险一体化趋势》(Trends in Risk Integration and Aggregation, Joint Forum,2003年8月)、《银行、证券和保险部门的财务披露:问题和分析》(Financial Disclosure in the Banking, Insurance and Securities Sectors: Issues and Analysis, 2004年4月)、《金融服务外包》(Outsourcing in Financial Services,2004年9月)、《信用风险的转移》(Credit Risk Transfer,2004年10月)。
[37] 例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证券市场协会、泛美发展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组织是IOSCO的附属会员。
又如,为推进国际准则的国际协调,IOSCO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了长期而卓有成效的合作。经过多年的努力,IOSCO在其2000年悉尼年会上通过了《关于IASC会计准则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IASC Standards),正式向其会员推荐使用IASC的有关会计准则。
此外,IOSCO还与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结成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双方执行委员会之间的直接协商,来促进各方面的合作制度化。
[38]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协调同非政府组织关系的主要机构。参见黄志雄:《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律秩序中的第三种力量》,《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123页。
[39] See UIA,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1996/1997), 33rd edition, Vol.1, pp.1684-1685.
[40] 理由主要如下:(1)IOSCO不是根据国际条约或被批准的宪章成立的,而是按照某些国家的国内私法成立的。(2)IOSCO的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活动。(3)IOSCO有105个拥有完全投票权的正式会员,这些会员分布于世界上近100个国家和地区。 (4)IOSCO的会员有权依照该组织章程按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 (5)IOSCO的预算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会员,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此外,国外有关学者和中国证监会的工作报告也把IOSCO认定为非政府国际组织。 See Samuel Wolff,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22, 2001, pp.91-92. 另请参见申兵、孙杰、谭雅静:《中国证监会代表团出席国际证监会组织第25 届年会及考察新、马两国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工作报告,200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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