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tripartite group,以下简称三方小组)。三方小组是这三个国际组织利用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监管机关和人士在各自领域的监管经验,而成立的共同探讨对金融集团监管之道的专门组织。[36]最后,IOSCO还加强了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tock Exchanges)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与协调。[37]
(二)IOSCO的法律性质
目前,根据国际组织的会员的类型不同,可将其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基于政府间的条约建立和运作的国际经济组织。它的参加者是各国政府。这种组织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都是典型的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非政府国际组织不是由政府间协议创建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参加者不是主权国家的政府而是个人、民间团体、法人等。这种组织在国际经济关系的特定方面往往也有重要的影响力。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ECOSOC)在1990年的一份决议中将非政府国际组织界定为“不是依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38]国际协会联盟(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在其出版的《国际组织年鉴》中,则严格限定了构成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几项必备条件:(1)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至少三个国家开展活动。(2)有完全投票权的个人或集体成员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3)成员有权依照该组织基本文件按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4)很大一部分预算至少来自三个国家,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39]
比照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和国际协会联盟有关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定义和必备条件,我们认为,IOSCO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非政府国际组织。[40]
本文刊载于《经济法学评论》第6卷(2006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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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次年会也是第一次在非美洲国家召开的年会。
[2] See IOSCO, Resolution on the Relocation of the IOSCO General Secretariat to Madrid,At http://www.iosco.org/resolutions/pdf/IOSCORES18.pdf,October 18, 2004。
[3] IOSCO也因此相应地改由西班牙法律(《对1999年第5号法律的第三次额外处理》,the Third Additional Disposition of Law 55/1999)所承认。
[4]See IOSCO, IOSCO Historical Background, At
http://www.iosco.org/about/about.cfm?whereami=page15
,September 28, 2005。
[5]See IOSCO, Resolution on Commitment to Basic IOSCO Principles of High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Mutual Cooperation and Assistance, At http://www.iosco.org/resolutions/pdf/IOSCORES11.pdf, September 29, 2005。
[6] 本章第二—六节将分别从IOSCO对信息披露、证券结算、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欺诈的监管协调方面进行具体的论述。
[7]例如,IOSCO已设立了《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实施委员会,专门推动其实施。同时,为了了解各个会员对《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的执行情况,2000年4月IOSCO向所有会员发出第一轮调查表,内容是关于各成员对前16条监管原则执行情况的调查;2002年9月,IOSCO再次发出对各个会员执行其余14条监管原则情况的第二轮调查表,内容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介机构、二级市场的监管三个方面。该调查表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对调查表的回答,可以促使各成员国将本国证券监管体系与《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中有效证券监管体系进行比较,找出差异所在,以期完善其监管体系。
[8]例如,在过去几年对会员执行《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的评估实践中,会员们反映如果IOSCO能够提供一套标准和方法,对这些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的质量会大大提高。2002年5月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IOSCO年会上,IOSCO执行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新兴市场委员会一致同意建立一套准则评价方法。2003年10月,IOSCO正式发布了《关于对执行IOSCO<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的评估方法》(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对《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中的30条原则逐一制定了具体的评估方法。每一准则的评估包括要点、关键问题、标准和备注解释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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