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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


邱永红


【摘要】从历史和现实来看,ISO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也是在推进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全球性多边合作与协调方面做得最好的国际组织。本文对IOSCO成立的历史背景与宗旨、法律框架、决策机制、法律特征与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最后,本文对IOSCO在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的作用与不足进行了评析。
【关键词】IOSCO 证券监管 合作与协调 法律框架、法律性质
【全文】
  
  
  一、IOSCO成立的历史背景与宗旨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以下简称IOS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其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泛美证监会协会(Inter-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1983年4月,南、北美洲的11个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厄瓜多尔首都基多召开会议并做出了重要的决议,允许美洲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参加泛美证监会协会,自此,IOSCO得以根据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L.Q.1987,第143章)作为非赢利性组织正式成立。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欧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不断加入IOSCO,1984年,英国、法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成为第一批加入IOSCO的美洲以外的成员。同时,在其1986年的年会上,[1] IOSCO决定将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作为其总部所在地。
  1999年5月,IOSCO主席委员会做出了《关于将IOSCO总部迁至西班牙马德里的决议》(Resolution on the Relocation of the IOSCO General Secretariat to Madrid),决定将IOSCO总部由当时的加拿大蒙特利尔迁至西班牙马德里,并对其章程(by-law)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 2004年2月4日,IOSCO位于西班牙马德里的新总部正式启用。[3]西班牙王储费利佩王子主持了揭幕仪式,西班牙政府第一副首相兼经济大臣拉托等官员、由时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的汪建熙率领的中国证监会代表团和IOSCO各会员代表团一起参加了揭幕式。IOSCO执行委员会主席桑托斯教授认为,新总部的启用标志着IOSCO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IOSCO一直致力于为保护投资者、保证公平、高效的市场以及减少系统性风险等制定国际标准,并以此促进自身的发展。
  二十多年来,IOSCO不断发展壮大,截止2006年5月8日,共有179个会员机构,这些会员机构监管着全世界90%以上的证券市场。[4]
  根据IOSCO章程的规定,该组织的宗旨是:证券监管机构共同合作,确保从国内市场和国际层次更好地监管市场,以保持公正和有效的市场;根据各自的经验交换信息,以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共同努力设立标准和建立对国际证券交易的有效监管;相互间提供协助,通过有力地执行各项标准和对违规的有效监管来确保市场的完善。此外,IOSCO1994年10月通过的《关于遵守IOSCO相互合作协助最高标准的基本原则义务的决议》 (Resolution on Commitment to Basic IOSCO Principles of High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Mutual Cooperation and Assistance),对这一宗旨做了重申。[5]
  IOSCO自成立以来,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的措施来推进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其宗旨:[6]首先,IOSCO及其各个委员会通过、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证券监管的决议、标准、准则、原则、建议、指南和报告等,为国际证券市场提供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原则与方法。其次,ISOCO为打击国际证券与期货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有关准则和指南,并推动各国和地区联合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对抑制和惩治证券期货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最后,ISOCO通过进行发放调查问卷、[7]制定供各会员进行自我评估而使用的评估标准[8]等措施,监督其会员执行IOSCO的决议、标准、准则等;同时,对不执行上述决议、准则、标准等的会员进行道义上的劝导(moral suasion),敦促其予以执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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