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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案的法律思考

一起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案的法律思考


谢卫东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 追讨工程款 法律思考
【全文】
  一起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案的法律思考
  
  本人曾代理过一起实际施工人起诉没有合同关系发包人的案例,案情如下:
  a公司把自己承包的公路桥梁工程的一小部分违法分包给企业d(c声称为d的负责人),实际施工人b(小包工头)又从d处承揽到部分工程,并签定了合同。在实际施工人b按合同完成了大部承揽工程后,忽听a公司解除了与d 的承包合同,将其清场,也未进行结算。后c失踪,并且经调查发现所谓的d只是c私刻的一枚公章,实际并不存在,是c仅用这枚公章与a公司签定承包合同接到工程,然后又将工程分散分别分包给实际施工人b等包工头实际施工。a公司与对方签定合同时,并未审看对方营业执照和资质证。c只是给付实际施工人b几千元,余下几十万工程款未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b只有与a公司交涉工程款和余下工程问题。但a公司只是口头承认实际施工人b所做工程,要求实际施工人b继续完成余下工程,也不支付实际施工人b应得工程款,并且拒绝签定合同。实际施工人b无奈只有完成余下工程后要求a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但a公司以其和实际施工人b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d不存在,c又失踪, a公司又声称与实际施工人b无合同关系,为了讨回工程款,实际施工人b如何进行诉讼,才能有效讨回工程款?
  对此案如何进行诉讼,曾有以下几个观点:
  1,起诉c,将a公司列为连带被告;
  2,起诉c,将a公司列为无独请求权第三人;
  3,提起代位权之诉,起诉a公司;
  4,直接以有实际合同关系为由起诉a公司;
  5,直接以不当得利和侵权起诉a公司。
  第一个观点,将a公司列为连带被告。首先,c失踪找不到,也无此人的任何财产线索,只望找c要回工程款,不现实。所以,只能想办法让a公司承担责任,但想让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法律却没有此规定,所以,将a公司列为连带被告,不可取;
  第二个观点,将a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可取。因为法庭认为你是合同纠纷的给付之诉,重点当然审理实际施工人b与c合同纠纷,至于能否追加公司a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要看法庭能否认定实际施工人b与c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施工人b与a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否有直接的牵连。a公司与c是无效合同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b与c是独立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想让法庭认定这两个法律关系有直接牵连,极不容易。况且,法院一般不能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总之,这种诉讼方式,极易让法庭的审理不知不觉只局限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容易让a公司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由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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