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并未适用Sony规则,而是适用了
专利法判例中的诱因规则,即只要证明被告有促进产品侵权使用的积极意图以及宣传侵权使用传授侵权方法的积极行为的就可认定侵权成立。
(五) 香港BT案
案情:2005年1月,香港市民陈乃明将三部电影制成BT种子上传到网上供网民下载。香港海关发现后随即将其拘捕。香港终审法院最后判决陈3个月监禁。
思考:BT上传和下载的危害性是不一样的。下载由于只保留一个复制件,危害较小;而上传者则存在让无数下载者保留复制件的故意或者放任,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给版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应此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
最后,该发言结合法国国会修正案的情况,说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涉及民众广泛的切身利益,其立法和实施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和阻力。
四、《互联网与版权保护》——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
该发言主要有三部分内容。
第一、 互联网作为一种传播媒体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对版权制度影响。首先,发言简单介绍了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互联网最初是在20世纪中叶, 由美国军方开发、冷战时期用于军事目的的ARPA NET(美国国防部尖端研究计划局计算机网),到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演变成为公开的信息传播网络,为电讯、传媒、医疗、教育、娱乐、商务等产业提供了快速、高效、方便的服务,促进了全球政治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互联网现在已经成为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工具,成为一种新型的传播媒体。接着,发言又讲述了版权制度的发展。11世纪40年代中国宋朝的毕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泥活字),15世纪50年代德国人古登堡开发了金属活字,使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能以图书的形式大量复制与发行,进而促进了版权制度的建立。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有线和无线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的版权都有所冲击,但通过法律的调整,发而推动了其发展。互联网同样如此,在它刚问世的时候会对版权产生负面影响,但通过法律调整,互联网反而成为版权发展的推动力,并给版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
第二、 网络传播权的国际保护以及国内法保护。发言首先介绍了网络传播权国际保护情况。主要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的两个国际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以上两个条约规定了作者和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和表演与录音制品的专有权,以及保障此种权利得以行使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措施。发言重点谈到WCT第8、11、12、14条以及WPPT第10、14、18、19、23条的规定。在讲到网络传播权的国内保护时,发言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引起的版权与邻接权问题也作了规定。发言列举了该法第10、37、41、47条的规定。尤其是第47条,详细规定了著作权侵权的八种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