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涉嫌侵权网络著作权行为研究
(二) 借助网络环境发展的产业和所需的法律环境
(三) 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完善机制面对国际挑战
(四) 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新发展》——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
该发言介绍了近几年基于P2P(一种当今比较流行的网络传输技术)技术而产生的几个案件,深入介绍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的新发展。
(一) Napster案
案情:美国一个大学生开发出了基于P2P技术的Napster 软件,又开通了利用该技术可以在网络上任意下载MP3文件的Napster网站,一度形成了拥有五千万的注册会员的火爆局面。 后环球唱片、贝塔斯曼、SONY、时代华纳、EMI等以侵权为由联合起诉Napster,法院最后判定Napster构成侵权,并禁止使用原告音乐文件。
思考:P2P技术不仅仅可以在网络上共享数字产品,它已经使版权人权利受害。网站中央服务器存储了原告的作品就是“复制”了原告的作品,基于此,法院作出上面判决。
(二) MMO案
案情:日本MMO公司开发了一种集中式的P2P系统File Rogue,用户利用该系统可以进行文件交换。2002年1月,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其侵害著作权人的可发信化权和自动向观众发送信息权为由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思考:当用户的电脑连接到被告的服务器上后,就于中央服务器连成一体,应视为共同地向公众发送信息的装置,发送文件则为被设置于可发送化状态,一旦发送给他人即应视为该文件被自动向公众发送了。这侵犯了日本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公众信息传播权。
(三) KaZaA案
案情:KaZaA公司开发了一种纯P2P型的软件FastTrack, 用户不需要服务器提供文件和目录即可实现数据共享。2002年3月荷兰Buma Stemra 状告KaZaA侵权。法院一审判决未予支持,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决。
思考:本案中,被告虽然不知道用户行为的内容,也无法对用户的行为进行监管,当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Grokster案
案情:被告Grokster公司和StrreamCast公司免费发布了与Napster兼容的OpenNap软件,以使Napster用户可以使用被告的软件。电影著作权人协会MGM指控被告在知道用户又可能侵权的情况下仍故意提供软件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责任。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未支持原告;当最高法院在判决原告胜诉的基础上,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