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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四)经济全球化下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 
  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风起云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车也甚嚣尘上,由此而带来的竞争已经大大突破了原有的时空之链,跨国竞争日趋激烈。每一个企业要想做强做大,必须走出国门,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每一个民族要想生存与发展,必须搏击全球竞争的风浪。然而,经济全球化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并不是一幅美好、祥和画卷,资源的有限性、“霸权规则”及“寻租行为”的现实决定了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民族为了寻求生存与发展进行理性思考。由于全球化影响下各国的市场主体都要在相对于国内市场更加广阔的全球市场上参与竞争,而基于各个国家的民族利益,各国都希望自己的企业能在全球化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即使某企业结合在国内某个市场上会造成垄断,甚至是严重损害了国内市场的竞争,但是出于经济民族主义,为了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必然是民族国家目前舍之不得之选择。 
  三、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反垄断意识肇始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迅猛发展,恶性竞争的膨胀消弭了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贡献。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垄断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认为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是对竞争的一种限制、会抑制经济的发展,因而限制所有的垄断。受此影响,其后一些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也不加区别地对所有的垄断予以禁止。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人们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垄断都会对国家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竞争也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因而,又纷纷对反垄断法加以修正,增设了豁免适用制度。以力求在竞争与垄断之间寻求平衡。从而使豁免制度在各国反垄断法都有了发展。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宗旨是促进有效竞争、保护本国特殊产业,一直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全球化、经济网络化、经济知识化)[11],在国际经济贸易市场上,各国政府在对本国企业进行反垄断豁免扩大适用时,必然遭受他国自身豁免保护的冲突。同时,在本国内也产生了诸多新问题。因而,令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豁免制度的差异与世界经济体制的趋同矛盾突出。统一的大市场呼唤彼此都能接受的游戏规则,如果各国一味地为了保护本国利益而无视他国诉求,在豁免制度上搞单打独斗,各自为政,在贸易往来中必然彼此伤害,加大交易成本。当今,世界范围内层出不穷的贸易争端就源于此;(二)缺乏竞争机制,经营效率低下。在垄断豁免行业(如一些公用事业部门),由于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其往往缺乏谋求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再加上体制和经营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其内在经济扩张动力,与私营企业相比,明显不足。因此,规模不经济,效率低下就再所难免;(三)滥用垄断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经营者都是有利益要求的,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常常利用优势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无论是制定还是现实实现层面都具有双面性,它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呈现愈益错综复杂态势,因此我们如何矫正“政府失效”,以避免“市场失灵”,就成了当前亟须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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