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则,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是影响反垄断法禁止豁免制度构建的又一重要因素。在任何政权和政治体制下,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高于一切,在经济领域也是如此。所以,任何国家都不会把国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放开,由充分竞争的市场来决定。此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护大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临时放弃竞争理念,采取必要的限制竞争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记得还是2002年5月份,当时虽然遭到西方医药行业跨国公司的强烈反对,拉美、非洲一些穷与小国依然通过法律允许本国公开仿冒那些对治疗艾滋病有显著疗效的新药的生产,因为这些国家没有生产这种新药的技术与条件,更无法承担购买此药的巨大费用,但国家又不能对艾滋病患者袖手旁观、无动于衷。这种对新药技术的国际限制恰恰体现了社会公益价值在国际上的运用。
(三)激发主体创造性的发展以求技术进步与创新
在法律世界里,人既是创作者,又是剧中人。现代法律精神始终应当唱响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主旋律。反垄断法豁免对于新经济背景下把知识作为市场经济生活中市场竞争参与者的特殊保护对象,事实上就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能动性的自由发挥。对专利权、著作权等智慧产业的保护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拥有一项专利,就拥有一个市场”。正是由于物质产品存在排他性和生命周期长等特征,垄断在工业经济时代才是低效率的。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智力产品具有公共属性,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搭便车”行为,知识一旦被创新者创造出来,其他人无须付费就能受益,这就导致人人都想获益而不愿支付成本,从而造成对创新者创新积极性的破坏。因此,有必要对知识的创新活动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护创新的积极性持续不断。这样,智力产品的创造者就有可能通过垄断获取超过智力产品自身价值的高额收入。当然,对智力产品创新的保护必然带来垄断。造成知识产品普遍的垄断高价,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知识、技术的迅速传播和利用是相悖的。但是,由于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都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智力产品的生命周期呈现越来越短的趋势,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大大加快,没有哪一个企业能长久地拥有一项垄断技术,而只有竞相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创造,才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这就使暂时的垄断取代了长期的垄断。所以,对智力产品创新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当保护期满后,该创新就被允许无偿使用。创新利润也就相应消失。由此,创新者能动性再发挥,使创新不断,从长远看也是对社会福利的一种促进。
从大企业或企业集团来看,它们往往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所以有必要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以保护自身的优势。同时,由于大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和大量的技术人才,所以也有能力进行技术创新。据统计,在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中,几乎所有的重大技术创新均源于垄断性大企业。就全社会而言,由于技术优势和产品差异的存在,会使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更多的利润,生产者为了追求垄断地位,就会努力进行技术创新,加强管理。企业在追求生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也会改进技术,使生产效率提高。每个生产者尤其是大企业都努力开发和研制新产品,创造有差别化的产品,如全新产品、改进产品、换代产品等,最终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正如列宁所说:“竞争变为垄断,结果,生产的社会化有了巨大的进展,特别具有技术发明和改良的过程,也社会化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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