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祁若冰


【摘要】反垄断法是关于竞争与垄断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竞争产生垄断,垄断又会加剧竞争,对两者关系的思考一定要放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进程中去加以界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呼之欲出。以反垄断的一个重要制度——豁免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着力剖析其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经济状况和时代大背景下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竞争;垄断;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全文】
  一、豁免制度的概念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1],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某些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初创时期的反垄断法围绕“竞争理论”,将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竞争置于法律的强大保护之下,通过反对一切垄断来恢复市场发展的活力。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控制,要综合考量对经济和竞争的影响,从而发挥反垄断法的双重功能,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合并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必然要求反垄断法合理界定垄断性企业合并和效益性企业合并,对具体的企业合并情形进行经济分析,通过权衡其效益和反竞争效果来决定是否准予合并,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布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的说明中指出:“实施合理的合并是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和消费者的福利。合并控制的目标在于防止反竞争的合并,同时避免妨碍对竞争有利和对竞争中立的合并。 
  二、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依据 
  关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理论依据,学界已有不少论述。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产生是社会决策机构基于人们对政治价值、理性价值、公平价值的合理诉求[2];也有学者把该制度同社会公益、效率和公平、伦理道德的价值联系起来“,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适用除外角度仍然存在独有的价值目标,即社会公益的首要价值目标、效率与公平的基本价值取向、伦理道德的固有价值追求”[3];还有学者认为豁免制度的出现也是为了实现有效竞争。“因此,采取适用除外制度,允许垄断的存在,虽然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其所能达到的目的与优化市场结构提供的结果是一样的,都旨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据此,除外适用制度实现的也具有效竞争这一目标模式”[4];更有学者直接把这一制度归因于经济效率、垄断效果和公益,“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的形成主要源于三个因素:垄断的直接经济效率性、垄断的竞争效果和公共利益。”[5]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和相异的层面探讨了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生成缘由抑或价值诉求,皆有着可取之处,亦有不甚完整之嫌。因而笔者以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为什么能在各国反垄断法中都有涉及,并且与反垄断制度相得益彰,形成反垄断法制完整架构,主要是在以下价值诉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