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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制度的困惑

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制度的困惑


谷辽海


【关键词】公共财政
【全文】
  
 政府采购合同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政府采购合同何时正式授予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我国法律与国际规则存在着巨大的区别。政府采购合同何时生效,国际规则主要是根据招标文件所明示的内容来执行。WTO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应依照招标文件列明的标准和基本要求授予合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明确规定,不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采购合同如何生效。由于我国立法在政府采购合同生效问题上存在着缺陷,从而给我们的实践和法律适用都带来困惑。
 一、现行法律在政府采购合同生效问题上存在着矛盾。立法没有清楚界定政府采购合同何时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发生合同约束力。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前述规定来看,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的“法律效力”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力还是其他呢?现行法律没有解释。如果不签署书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政府采购法》没有给出答案。实践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后,供应商如果拒绝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那么,采购部门和财政部门通常都认为,供应商已经构成了违约责任,分别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对供应商不签订采购合同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民事责任,并未规定违约的行政责任。故行政处罚违反了责任法定、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采购人只能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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