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三点问题,11月20日8:30开始,法律诊所分为四组(每组一名老师,一名当地律师和两名学生)对五位受侵害的妇女进行了接待。询问焦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身份(姓名,性别,职业以及家庭状况);侵权事实(涉及土地承包权,宅基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农村村民福利等);以及他们已采取的维权措施(包括申诉,上诉,请求妇联帮助等),并且作了深入的调查和询问。
下午1:30,分组依旧,由各组老师和律师针对本组表现作简要点评(包括评价自我,评价对方和总结),陈律师指出:(1)保持中性是职业法律人应当首要注意的,法官保持中性才能保证审判公正;律师保持中性才能完全了解案情;(2)对于自己不懂的问题,应采取相应技巧回避,否则不易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特别是不应当以探讨式的口吻与当事人交谈;(3)接待会见时要紧抓重点,否则由当事人成为主动后,不但浪费时间而且会影响对案情的了解;(4)对会见技巧,会见的表达,特别是身体语言(如学生习惯的转钢笔、托腮、抠手指等),做了必要分析和讨论。
陈律师说得好:“抓住不利于自己当事人的细节并制定措施才是赢得诉讼的关键所在。如果单听当事人的单方面陈述,很难做到兼听则明。”晚上主要是对两日来的工作进行及时总结,也对调查取证的方式、途径和调查对象进行了确认,最后按照事实情况进行分工(配合以四个小组分别调查)为:(1)村民待遇方面;(2)出嫁女及其子女的细节情况;(3)征地合同;(4)其他事项。
仅仅17个小时的“北大——迁西法诊”行,无法完全穷尽法律实务特别是农村法律实务的所有技巧,但是整个过程基本体现了法律诊所“模拟”——“参与”——“讨论”——“总结”的模式,我们要明白:法律职业是一个经验性的职业。只有“积水才能成渊,积土才能成山”。我相信在北大法学院有关师生以及迁西妇联法律中心的共同努力下,不仅能够锻炼我们的法律职业技能,而且还会为“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在中国的开展和推广积累经验,更好地为依法治国特别是依法治村的伟大目标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建立 对“村规民约”等习惯性规定合法性的审查监督机制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0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经常性且习以为常的手段。然而,当前村规民约违法不是个别现象,已经成为制约当今农村发展的一大障碍。如果“村规民约”等习惯性规定如果违反
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 ,我们又能通过何种机制以制约其存在的可能性呢?“外嫁女”权益屡遭侵犯就是这种制度下的典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