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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产生的时间

  虽然学者们之间存在分歧,但也有一致认可的。根据上述,学者们都将税法和金融法纳入到了经济法的子部门宏观调控法中。从理论上讲,当我们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时,它的组成孙部门法应当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而不能是在古代社会产生的。而根据中国法制史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以得知,税法[40]和金融法[41]早在古代社会就已经产生了。笔者认为主张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学者将税法和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孙部门法将导致经济法学理论的总论和分论形成矛盾:总论部分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而分论部分却在事实上承认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笔者认为解决此矛盾的方法就是将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定位于古代社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就是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产生的时间是古代社会。虽然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经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有所不同,但一脉相承。
  
【参考文献】[1] 、[9]、[11]、[26]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6、7、7、10—13页。
[2] 关乃凡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23—26页。
[3]、[33]、[38]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8、61—72、542页。
[4]、[32]、[35] 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版,第1、4—5、4页。
[5] 单飞跃著:《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0—41页。
[6] 、[12]、[30]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44—46、44、245页。
[7] 、[34]、[37] 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59—62、127—131、348—355页。
[8] [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
[10] 在古代社会,由于诸法合体,只体现经济法律规范的经济法律文件是没有的,为了论述的方便,借用了这一个词。
[13]、[14]、[15]、[16]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第21页,第22页,第25页。
[17] 房绍坤:《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法学论坛》1997年第12期。
[18]、[19]、[20]、[22] 梁彗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21] 正因为国外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调整的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以,梁彗星先生认为:“从法律分类来说,中世纪民法与近代民法,是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类型。但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不存在这种区别。”参见梁彗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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