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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产生的时间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并不是认为只有东方国家的政府才承担经济管理职能,而是认为经济管理职能是国家固有的,是从国家产生以来就具有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28] “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下去。” [29]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是固有的,但由于受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制约,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和同一历史类型的不同时代和地区的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是不一样的,面临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不同的国家在执行社会经济职能时表现出来的形式是多姿多彩的。
  四、经济法体系中所包括的一些法律孙部门在古代社会就已经产生了
  由于经济法学者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存在分歧,导致经济法的体系也是众彩纷呈。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阶段的学者在经济法体系问题上的观点也是各不相同。
  首先,在经济法体系由几个部分组成问题上存在不同见解。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体系便有三个基本构成,即三个基本方面的法律,即:(一)市场规制法;(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三)国家引导促进法(或称宏观调控法)。[30]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部分。经济仲裁和诉讼作为完整的程序法律制度,不必放在经济法部门中,经济法可以在相关经济法规中涉及或包括某些与实体权利义务相关的程序性规范。”[31]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四个部分。[32]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和社会分配调控法四个部分。[33]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经济竞争法、经济调控法、经济管理法、经济监督法和涉外经济法七个部分。[34]
  其次,在经济法组成内容上存在争议。根据上面的引证可以得知,关于经济组织法、社会保障法、涉外经济法、经济仲裁和诉讼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看法。
  最后,在子部门的组成内容上存在分歧。以宏观调控法为例。有的学者认为由计划和统计法、固定资产法、税收法、银行法、价格法以及自然资源和能源法等组成。[35]有的学者认为由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价格法组成。[36]有的学者认为由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经济结构调整法、计划法、预算法、货币法、税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组成。[37]有的学者认为由产业调节法;计划法、金融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和价格法等组成。[38]有的学者认为由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贸易法等组成。[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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