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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产生的时间

  三、经济法产生不以生产社会化或垄断的出现为前提,国家社会经济职能是国家固有的,从国家产生就具有,并不是以后才具备的
  为了搞清楚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我们也必须搞清楚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持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阶段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是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导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发生了矛盾,在经济关系上表现为出现了垄断,形成了他律性经济关系,国家不得不出面施加影响,承担起社会经济职能。[23]笔者认为,学者们论述的社会化大生产、垄断和国家社会经济职能三者之间的关系在逻辑上是紧密相连的。正是生产的社会化导致了垄断的出现,垄断出现以后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国家出面才能解决,而国家以前是不承担此项任务的。从而得出一个结论,国家承担起社会经济职能是在资本主义阶段才开始的。所以,笔者认为只要能够论证国家并不是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才担负起社会经济职能,就说明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观点是存在缺陷的。
  关于国家社会经济职能的问题,在我国政治学界有一个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以前有一段时间,政治学界认为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剥削阶级国家没有经济管理职能。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对外交流的增加,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贯彻和实施,政治学界在剥削阶级国家社会经济职能问题上改变了以往的看法,承认剥削阶级国家也有经济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是国家固有的,从国家产生以来就具有。
  认为经济管理职能是国家固有的,剥削阶级国家也有经济管理职能,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对此有过许多明确地论述。1853年6月6日,恩格斯在写给马克思的信中,在论述东方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中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和国家执行经济管理职能的必要性时指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为了强调这一点,恩格斯接着又指出:“在东方,政府总共只有三个部门:财政(掠夺本国),军事(掠夺本国和外国)和公共工程(管理再生产)”[24]。很显然,恩格斯在这里是把公共工程(在当时来说主要是水利工程)同管理在生产看成是同一个东西。马克思不仅同意恩格斯的这个观点,而且在自己的论著中将这个观点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马克思认为:“节省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和意大利,曾经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25] 。事实正像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无论在埃及、印度或在波斯、中国,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兴修水利。他们知道,如果没有灌溉和排水系统,不仅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还影响国家政权的巩固。从这一认识出发,他们不惜一切代价,大规模地营造水利工程。有些水利工程直到今天还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应当指出的是,兴修水利只是行使国家经济职能的一个方面,为促进农业生产和国家经济的发展,他们还采取了其它方面的经济措施。[26]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国权威的法制史学专家认为中国从夏朝就产生了经济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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