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应当是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而且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文件和经济法律部门是同时产生的。从这个角度来讲,认为经济法律规范产生于古代社会而在资本主义阶段形成经济法律部门的观点和认为经济法律部门产生于资本主义阶段而在此前只有经济法律规范存在的观点有相同的缺陷,在逻辑上不能保持一致性,割裂了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部门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也对经济法律部门的自身发展视而不见。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它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不同,但它的本质是一致的。以民法为例。民法有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古代民法是反映并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存在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13]外国的古代民法以古代罗马私法为代表。罗马私法的特点是:“在内容上对当时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各种法律关系,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建立了权利主体、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概念。”[14]“在体系上实行诸法合体,在内容上奴隶是权利的客体,自由民中的妇女和家属不具有独立人格,形式主义和宗教迷信色彩存在,许多法律概念如人格、法人、法律行为等只处于感性认识阶段等”[15]。而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是:(1)诸法合体。(2)从属于宗法制度。(3)重礼制及伦理。礼及儒家思想是一个重要渊源。[16](4)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和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5)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6)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17]“近代民法,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18]从梁彗星先生所界定的时期上来看,国外近代民法是反映并调整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民法,存在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近代民法的特点是:(1)以平等性和互换性作为民法的两个基本判断。(2)以形式正义作为民法的理念。(3)以法的安定性作为价值取向。(4)欧洲大陆法所确定的近代民法模式为:其一,抽象的人格。其二,财产权保护的绝对化。其三,私法自治。其四,自己责任。(5)以概念法学为理论基础。[19]“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现代民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20]从梁彗星先生所界定的时期上来看,国外现代民法是反映并调整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民法,存在于垄断资本主义社会。[21]现代民法的特点是:(1)平等性和互换性丧失。(2)以实质正义作为民法的理念。(3)以社会妥当性作为价值取向。(4)现代民法模式为:其一,具体的人格。其二,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其三,对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的限制。其四,社会责任。(5)理论基础是目的法学、自由法学、科学学派和利益法学。[22]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法的内容和形式是不同的,但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变化,民法自始至终都是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可以有自己的发展过程,经济法也应该有自己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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