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赞同第一类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一类第二种观点和第二类观点都值得商榷,下面笔
二、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就是指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但经济法律文件、经济法律规范与经济法律部门是同时产生的
为了搞清楚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我们首先必须确定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在它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之前的古代社会就有,它是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的制定。经济法的产生,就是指在国家中出现了“新的法律现象”,国家颁布了具有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件。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它的产生决定于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的数量,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9]
笔者认为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文件 [10]和经济法律部门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首先,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部门都是属于内容范畴的概念,但经济法律规范着眼于个体,而经济法律部门是着眼于整体,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经济法律文件是属于形式范畴的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内容与形式是不可分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由组成经济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体现的。经济法律文件的组成部份是法律条文,而经济法律部门的组成部份是经济法律规范。其次,不管是从逻辑的角度,还是从历史的角度,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文件都是同时产生的。因为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而内容与形式是不能分割开来的。最后,从逻辑的角度讲,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部门存在先后顺序,经济法律规范作为经济法律部门的组成部份,应该产生在前,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两者是同时产生的。因为经济法律规范的内容是以经济法律文件的形式而存在的,在一份经济法律文件中不可能只存在一个经济法律规范,肯定是包含一组经济法律规范。因为经济法是对某一部分经济关系的调整,当国家制订法律进行调整时就不可能只制订一个经济法律规范,应当是一组经济法律规范。这一组同性质的经济法律规范就可以形成经济法律部门。杨紫烜先生认为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部门从历史的角度存在先后顺序,先产生一个或一些经济法律规范,只有当出现了相当多的经济法律规范,才能将它们合在一起总称为“经济法”。[11]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商榷之处。其一,若果真是先产生一个或一些经济法律规范,然后再产生一些,等到产生相当多了经济法律规范才形成经济法律部门,将导致经济法律部门产生时间的客观问题主观化,因为什么时候才算产生了相当多的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没有确定标准的问题,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二,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经济法当然也不例外,也应该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当已经有了一组经济法律规范产生时,我们就可以说经济法已经产生了,以后再产生经济法律规范,就属于经济法的发展问题,而不属于产生问题了。一组经济法律规范是包含在一个经济法律文件中的,这个法律文件的颁布就标志着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这样就可以客观地确定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时间。其三,在实践中,学者们正是以某一时间颁布的经济法律文件来作为经济法律部门产生的标志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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