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基本一致,只是另外加了一个标准:危害的程度。笔者认为危害的程度这个标准应该废弃。因为很难判断哪种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大。我们一般认为刑事违法行为是最严重的违法,行政违法行为次之,民事违法再次之。其实,我们不能简单地作
出这样的判断。“我们谁也不能说一个违背法治原则的法律的颁行,一个专横的行政命令的发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会小于一个杀人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虽然前者造成的危害往往不是直接的、血淋淋的。”[29]
笔者认为应按照责任关系的不同,将法律责任分成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责任和个体与国家之间的责任。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责任就是民事责任。[30]个体与国家之间的责任可以分为个体对国家承担的责任和国家对个体承担的责任。个体对国家承担的责任按照确定责任的主体不同,可以分成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行政责任[31]是由行政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由司法机关法院确定,违宪责任由特设的机关来确定。国家对个体承担的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以上关于法律责任的划分是周延的。这样,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五种。
【注释】 、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22,126. 、 、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58,462,466-474.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509. 、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81,485. 、、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4,270-271,88. 、 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J].法学,19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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