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辽海感到困惑的是,同样的违法事实,两部法律会有不同的执法标准和执行结果,这造成案件中的扯皮不断和多头管理,最终结果就是不了了之,在招投标中几乎形成了权力的真空地带,"都知道有问题,但官司不知道怎么打。"
作为当年《
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参与人之一的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安对记者说,《
政府采购法》本身结构不够完整,或者说没有形成合理的逻辑。目前特别需要协调的是两法的关系。理想的状况是把《
招标投标法》作为《
政府采购法》的子法处理。如果这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中也可以实施。如果两法的关系协调不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会进一步加大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困难。
谷辽海认为,《
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相当于国家公共采购领域里的"
宪法",招标投标制度是属于这部"
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组成部分,不能在同一位阶存在着两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我国现行的《
招标投标法》应当纳入《
政府采购法》中。
徐焕东教授也认为,《
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它更多的是规定招标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和做法。应该说,《
政府采购法》是《
招标投标法》的上位法,应该把《
招标投标法》纳入《
政府采购法》,或者使两者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