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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难求?——自己与自己的商榷

真相难求?——自己与自己的商榷


贺卫方


【全文】
  日前,我针对近期几件舆论沸沸扬扬,但不同方面对于事实情况却各执一词的案件作了简要的评论(见“真相难求”,《法制日报》 2006年7月13日)。文章发表后,自己又读了一遍,觉得有些道理说得不清楚,于是就“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在前文的开端之后,尝试进入另一个思路,以期提出对于这类案件或事件公正解决的制度建设思路。
  前文曾引用了《民主与法制时报》对于襄樊高莺莺事件的报道,表达了对于地方权势者在如此惨剧发生后可以动用公安、武警等政府力量把事实掩盖长达四年的感叹。接下来我就进入到了司法如何运用正常也是复杂的技术对于争议事实加以揭示的路径,虽然也提到法院中立和超然的必要,但是没有对更大的制度问题加以分析。这使得最后把某些疑难留给“冥冥之中,善恶终有报应”的说法显得苍白无力。其实,高莺莺事件,也包括至今尚无明确说法的河北聂树斌案件、虽然一审作出判决但是仍然不足以服人的湘潭黄静案件等等,之所以难以公正解决,恰好是因为我们整体制度上的缺陷所导致的。如果说这是灾难,它们乃是人祸,而非天灾。
  首先还是必须强调司法独立的价值。面对女儿的悲剧,高天虎夫妇根本不相信法医作出的所谓自杀结论。报道告诉我们,他们这些年一直在上访投诉,但是却毫无结果。我们还记得,湖北的佘祥林冤案,他的母亲为儿子上访,居然被当地警方拘留!问题是,当地的司法部门为什么会无动于衷呢?原因很简单,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受控于那些制造了这起冤情的部门或人们。这显示了我们这个国家在政府体制设计上的一个大缺陷。就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而言,我们的一个结构性困难在于,行政、立法以及司法三种权力都强调横向的控制,而缺乏纵向的制约。在司法方面,苏联的体制尚有检察机构的纯上下结构的构造,从而打破了地方政府对于公权力的垄断,为中央政府监控地方官员提供了制度管道。但是,我们在1950年代借鉴苏联检察体制的时候,却把苏联式的垂直领导变通成为上级检察院与同级党委双重领导。因为人事与财政事项都受控于同级党政,于是所谓双重领导终究还是同级党委占据了主导地位。法院在与本地党政之间的权力关系上,甚至较检察院还要等而下之。
  这样的体制安排固然使得中央在人事和财政事务方面少操心、省气力,然而却带来了地方权力对上不透明的后果。平常所谓“一手遮天”,在一个地方,只要像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这样的“一把手”要掩饰一件事情,只要能够封锁媒体(这已经变得越来越容易),其他诸如人大、司法等部门也只有乖乖听命的份。高莺莺死后,竟然有公安、武警来抢夺尸体,其背后是怎样的权力在操纵这一切不难想见。蒲松龄感叹“覆盆之下多沉冤”,我们这样的体制架构不就是在强化着一个个地方权力的“覆盆效应”么?当发生了冤情,当事人呼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能够减少这种“覆盆效应”的只有越级上访。这也可以解释何以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民众到京城上访最频繁的国度的事实。不过,当上访的处理因数量太大也不得不依赖掠夺型的官僚体制的时候,一切都只能是徒唤奈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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