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定身份之内幕人同交易相对人之关系违背了损害补偿原则。在短线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之场合,交易相对人受损是肯定的,理由如下:其一,如果相对人知道内幕信息,他就不会按照原来条件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会构成欺诈。其二,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必然侵害相对方之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肯定会对交易对方造成损害。但是,交易相对方往往苦于信息与知识的缺乏,很难证明内幕人利用了内幕信息,也就难以证明侵权行为的构成,其损害也无法得以补偿。在这种场合,也明显违背了损害补偿原则。
综上所述,作为私法制度的归入权制度本应体现私法之基本旨趣,尽量与私法原则相协调,但实际情况却是与
证券法、商法、民法之基本原则存在一系列冲突,根本体现不出私法的旨趣。
四、我国《
证券法》私法旨趣之匮乏及其补救:
事实上,我国《
证券法》沿袭英美法的思路,没有私法旨趣之制度构建并非只有短线交易归入权一种,比如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追究,再比如重视行政监管预防证券欺诈而忽视运用民事责任来遏制证券欺诈等。《
证券法》的行政监管色彩的确很浓厚,很多地方体现了国家对证券领域的干预,但是自私法理念观之,这种干预最好建立在符合私法理念之基础上。否则,重视实用主义,轻视私法理念,政府干预私法领域的任性会给私法造成硬伤,不利于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未来的
证券法修改过程中,需要立法机构对既存的各项证券民事制度从私法角度加以审视,或改、或废、或立,使我们的证券法律制度既符合私法的基本理念,同时又能够发挥出其制度构建时应有之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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