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把内幕信息与商业秘密区分开。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内幕信息与商业秘密有点相似,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内幕信息给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商业秘密则为拥有者之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内幕信息能为内幕人非正当利用带来收益,商业秘密则为拥有者带来正当的经济利益;内幕信息必须及时公布,不公布则违背法律规定,对于商业秘密法律则保护拥有者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为公司的财产,侵犯了商业秘密就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构成侵权行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则侵犯的是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构成内幕交易的侵权行为。因此,与商业秘密相比,内幕信息也不能作为公司财产。
既然内幕信息不能作为公司财产,在短线交易构成内幕交易时,内幕人侵犯的就不是公司的财产权,收益归入制度也就失去了支撑其成立的理论根据。
5.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之逻辑思路存在着荒谬之处。基于内幕交易中受害者之存在与确定,上市公司不能炒作自己股票及内幕信息不能作为上市公司财产,归入权制度之逻辑支撑也就仅剩一点:简便。那就是按照本应该由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损害赔偿模式进行之逻辑思路,却由于受害人难于寻找,转而按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模式来操作。这种逻辑思路可图示如下:
难寻找
立足于规制内幕交易→ 视短线交易为内幕交易 ╳ 对受害者补偿 简便
公司归入权
从图示可以看出,该种制度在逻辑思路上有欠周密,法律是最讲逻辑思维之科学,怎么能随随便便地以简便为由而破坏严密的逻辑思路呢?
也许有人会说,这属于商法之立法技术问题。诚然,商法是技术法,但问题在于:能否为追求立法之技术而不顾逻辑之严密呢?仅为追求立法技术而不顾逻辑的严密,这种法律还能算得上良法吗?
由此可见,赋予上市公司以收益归入权欠缺私法中权利创设依据,其产生只不过体现了行政机关单方面干涉私法领域的任意,对私法领域的制度构建构有百害而无一益。
三、自私法原则看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私法旨趣之匮乏
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为私法条款,为私法中之具体制度,就应当体现
证券法、商法、民法等私法的基本旨趣,其体现私法基本旨趣的表现之一就是要与私法的基本原则相协调。具体制度与基本原则之间有时会出现脱节,但作为立法者应始终注意使具体制度之创建尽量与基本原则相协调。若从此点考虑,归入权制度存在着明显不足,同私法原则存在着相抵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