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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法角度看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之不足

  2.在内幕交易中 ,受害者并非不能确定。有人认为,由于证券场内交易的局限,双方当事人不直接见面,而是通过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由电脑撮合成交。因此受害人往往并不知道或难以证明谁是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同样,在事后要精确地认定谁是同真正内幕人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对人,虽非不可能,但查找成本会极高。事实并非如此复杂。我们知道,股票有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对于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对记名股票发生的内幕交易,受害者之确定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无记名股票,交易相对人之确定可能会麻烦些。无记名股票虽不记载持有人名称,但有股票编号,因此查找内幕交易之双方也并非不可能,归入权制度中收益计算方法之股票编号法可为佐证。至于成本很高之问题,那就要看受害者权衡收益与损失,是否去行使权利。但这并不影响受害者的确定。
  3.上市公司炒作自己之股票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在英美法国家,公司资本采用授权资本制,资本并不确定,因此上市公司炒作自己股票尚有余地。但事实证明,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资本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不利于公司制度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在大陆法国家,由于公司资本采取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因此上市公司炒作自己股票为公司法、证券法所禁止,如《德国股份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公司不得认购自有股份[8]P23。站在大陆法立场上,禁止上市公司炒作自己股票有如下理由:其一,上市公司炒作自己股票,势必违背资本三原则,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其二,上市公司已从证券市场募得资金,不应该再从炒作中获利;其三,上市公司获悉内幕信息,倘允许其炒作自己股票,势必助长内幕交易之风,造成股市动荡,损害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从而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允许上市公司炒作自己股票弊远大于利,并不可取。
  4.就公司财产理论而言,把内幕信息比喻成公司财产有欠妥当。所谓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内幕信息根本不能作为公司财产。
  首先,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处于主动的、强者之地位,极易形成对市场信息之垄断;而投资者处于弱者地位,很难获得其正确决策所需之充分信息。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发行公司必须作公开、完全、及时的信息披露。这就是说,内幕信息是应当向投资公众公开的信息,它是投资者决策投资与否的依据。对上市公司而言,内幕信息不应该不对社会作及时公布,也并不能为其带来正当收益。倘若内幕信息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炒作股票,那就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内幕信息不能视为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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