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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为何被判“无期徒刑”

  综上所述,此次招投标采购医疗设备和器械,其资金分别来源于中央财政和中央国债,采购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部所进行的部门集中政府采购活动,应该受到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约束和规范,对于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尤其是中介机构的采购代理活动,被告国家财政部负有法定的监管义务,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积极地履行监督职责,对供应商的投诉在法定期限内必须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由于财政部没有依法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从而引发今天的诉讼。在此,我们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查处违法的政府采购活动,以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依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法庭审理和辩论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没有当庭判决。离开了法院的大门,就接到无数个记者采访电话。刚吃完午饭,就看到了《北京晚报》在第一时间报道了当天的庭审。之后,各大媒体纷至沓来地进行了跟踪报道。尽管此案广为社会各界关注,但法院似乎无动于衷。
  五、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第三者公正评审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制度在我国的各种政府采购方式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谈本题之前,我们还是先从前述案件说起。2005年8月17日,原告的律师专门到广东省工商局调查了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发现中标供应商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质要求。依照采购人2004年10月29日的招标文件规定,这次定标是采取综合评标方法,即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投标供应商应该提供投标之前最近三年的营业额、纳税情况、销售业绩。而根据广东省工商局企业登记资料,中标供应商是由两个自然人股东构成的,成立日期为2004年1月5日,核准日期为2004年10月15日。从注册登记情况来看,采取综合评标,中标供应商的商务部分的得分只能是零分,投标报价高于原告40.8%,所以,价格分也不能得到高分。最终评标结果将显示,落标的供应商应该是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而成立于1998年1月1日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多年来主要经营血气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凝仪、PCR、血球计数仪及输液泵注射泵等产品,并提供相关的备件耗材。从原告的商务资质来看,远远强于中标供应商,如果专家们公平地来打分,原告完全能够得到满分即商务15分。从原告的技术方面来说,产品质量、技术、售后服务等方面也远远在中标供应商之上,在技术部分原告也能够获得高分。价格方面,原告获知政府采购信息后,邀请了一些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对本次政府采购对象中的血气分析仪进行了可行性论证,专家们认为,根据国际惯例,世界上对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体系救治项目的招标采购,一般应该遵循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这样的基本原则。根据采购数量,最有希望中标的投标价格应该为56,800元。根据可行性论证,原告这次投标报价系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报价最低的,所以如果评标公正,原告也完全能够拿到本次价格30分的满分。然而事与愿违,原告最终还是走向了法庭。我们分析中标供应商胜出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现行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所致。其一,第三方公平公正的评审专家制度的法律空白。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有多个条款规范公共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受聘专家难以站在第三方的立场进行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审,这部法律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谋取私利提供了法定机会。因为我国公共采购市场非常活跃的一支庞大队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代理公司,其从业人员鱼目混珠,不需要参加全国统考获得从业资格,不需要领取全国统一的上岗执业证,很少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职业培训,不受公务员编制的法纪约束,没有专门规范其行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从自己建立的专家库内确定评审专家的名单。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决定的。这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常公正和公平。然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来源于以私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的专家库,报酬是由招标公司支付的,酬金的多少也是由招标公司决定的。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专家评审意见不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志。由于评审专家与招标公司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冲突,即使想为国家节约公共资金,为采购人获得价廉物美的采购对象,但专家的这些愿望不能妨碍招标公司的获利目的。立法虽然规定中标与否主要看评标委员会的集体意见,但评标委员会毕竟是招标公司负责组建的,是属于临时性的一个机构,正如一次宴会,吃完饭、喝完酒,聊完天,大家就一走了之了,每次评标工作结束大家就解散了,不可能独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其二,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制度混乱。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共采购市场的评审专家主要来源于两类专家库,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一是招标代理机构自己建立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库。我们都知道,评审专家大部分都是业余的,有自己的科研任务,随机抽取的专家在开标前半天接到开会通知,有些根本就无法参加评审,有些匆忙赶到现场,也不可能在几个小时之内马上有自己的独立观点。因为厚如砖块的数百页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专家学者全部看完至少需要两三天时间。我们询问过参加过评审的专家,都有一个观点,评标现场的专家打分基本上是招标公司误导的结果。第三,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不科学。现行法律只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非常笼统,导致评审专家的确定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例如,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采购人违法行为之一是本次采购血气方面的设备却没有这方面的评审专家。专业不对口的专家参加技术方面的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可能获得最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第四,电脑随机抽取专家并不能保证评审活动的客观和公正。虽然电子商务普遍进入了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互联网对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大有帮助,然而虚拟世界中的各种程序毕竟是在我们自然人控制之下。在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情况下,电脑随机抽取专家并不能避免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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