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基层和中级法院和地方政府的联系,我们不可能一步到位。我过去构想过,设计一种跨区的管辖方式,但成本太高,不现实。
另外,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来努力开展工作,比如提高法官的素质、强化对司法的监督,把权力跟责任归属到特定的法官身上,包括程序的更加公开,司法决策更加的透明。没有这些配套的改革相呼应,则改革不可能取得成效。
首设法官助理增加当法官的难度
新京报:当前法院的审判职能和行政职能混在一块,南方周末上曾刊登过您写的一篇《当法院成为债务人》的文章,这次修改组织法,在这方面有哪些变化?
贺卫方:我们国家司法体制上有很多缺陷,法院要自己处理一些司法行政事务。最典型的是,法院盖房子是由法院跟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法院做甲方,建筑公司做乙方。如果出现法院欠款,当事人不知道该怎么办好,要去法院告法院。要彻底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在司法和司法行政职能之间作出清楚界定,把一些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部门。不过,这已经超出组织法的范围了。这次我们建议,法院内部应设一些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但是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应该跟审判职能区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按照普通公务员管理。
新京报:这是不是确定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思想?
贺卫方:这次修改组织法,尽可能减少法官数量,增加成为法官的难度,力图通过法律的规定实现法官素质的大幅度提高。
另外,这次我们明确规定了法官助理,包括书记官的提法,这是实现法院内部人员分类管理的目标模式。法官应当是集中精力审理案件,研究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在整个过程中有许多与审判业务相关的事务需要作。如果所有的工作都要法官事必躬亲,则必然分散法官的注意力,影响审判效率,因此应当为法官配置一些助手从事这些事务。
新京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书记官的认定一直不明确,这次对于书记员有什么新规定?
贺卫方:一直以来,书记员没有独立的任职条件和任职序列,书记员成为通向审判员的一个跳板,这种状况的结果是书记员队伍中缺乏胜任书记员工作,专业能力强的人员,即使有也处于不稳定状态,另一方面则造成法官来源的非专业化,造成法官队伍素质不高的状况。这次修改组织法,我们特别强调了书记官的职责和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这有利于保证书记员的队伍稳定和发展。
设惩戒委员会监管法官
新京报:法官的素质直接影响人民权利的实现,这次修改组织法如何加强对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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