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我希望将来行政区划改革能够迈出关键的步子,把中国变成从行政区域来看是50个省级单位,实质上是在现有的省、自治区,除了海南省外,其他省的版图都改变,我希望行政区域改变后,司法的管辖范围并不改变。也就是说,我们将来有50个省级行政区域,但高级法院大概是28个到29个,把直辖市高级法院也撤销,这样就会形成在高级法院层次上独立于行政区划的司法区划。
新京报:这样的变化需要由谁来决定?
贺卫方:这需要全国人大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决定。我们组织法只是在措词方面为将来的改革留下一个空间,这个改革是特别值得推动的。长期以来,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滋长地方保护主义,继而形成司法腐败的问题将得到至少在高级法院层面得到改善。
新京报:高级法院的设置确实能解决司法与行政分离的问题。但是对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这是老百姓打交道更多的,如何减少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地方化影响?
贺卫方:我们建议稿对法官的选举和任免进行了规定。把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院长的选举及其他法官的任免升高到省一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进行,意在避免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法官受地方各种力量所左右,减少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从理论上来说,在单一制国家内,要达到通过人事任免减少司法地方化倾向目的,则应当把这种人事任免权收归中央,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统一行使,但是从实践层面考虑,目前还不大现实。
新京报:经费问题你们是怎么设计减少地方干预的?
贺卫方: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法院司法独立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法院的经费不独立所造成的后果不仅表现在不发达地区出现法院经费困难,物质保障不力的现象,而且表现在司法对行政的依赖,这种依赖使得法院常常受制于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留下了空间,严重影响着司法独立目标的实现。因此,这次的建议稿明确了法院的经费独立原则,采用中央地方两级分立的办法来处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中级和基层法院的经费列入省一级财政预算。此外,建议稿明确强调,法院经费最终决定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财政部门仅仅是被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机关而已,它不能任意地改变预算额,不能不按期拨付预算。通过此条规定,在制度上杜绝了行政部门借经费问题对法院进行干涉。
新京报:还有其他法律能和组织法配套减少地方政府对法院的影响吗?
贺卫方:有,需要诉讼法的改革相配套。已经有不少的诉讼法学家论证,在中国建立三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个案件二审不服可以提到第三等级的法院。如果实行三审终审,再废除审判监督程序,就能使案件既能保证决策审慎,又能够确保判决的稳定。实行三审终审制后,在高级法院这个层面上,会经常受理上诉。我们的设想就是高级法院完全不受地方的影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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