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现行
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并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但是现实中为什么会有上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存在?
贺卫方:尽管
宪法中规定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但事实上,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已经形成了一些不好的做法。比如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判决案件的答复,下级法院必须遵守。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指令做出的判决,公民通常不可能通过上诉来维护权利了。另外还有一些非正规、非正式的做法,比如请示制度、上级的提前介入等。
新京报:一些疑难案件,拿不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是不是意味着剥夺了公民上诉权?
贺卫方:可以这么说。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那就必须保证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是相互独立的,否则上级法院提前介入,上诉就完全是一句空话。
高级法院独立于省级政府之外
新京报:追究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知道,现在地方法院的财政、人事任免等大权都在地方政府手中,所谓“财政权决定控制权”,司法很难不受地方的影响和干预。这次您的修改建议稿在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方面做了哪些有益探索?
贺卫方:首先,我们对法院的设置进行了改良。是把行政法庭提高一级,原先基层法院有行政庭,现在提高到中级法院里。基层法院设行政庭是便民,但现在看起来,在基层法院起诉基层政府,法院很难避免受到同级政府的干预,很难独立。另外,我们调研发现,很多地方基层行政审判庭案源极少。所以,行政审判庭最低设到中级法院是比较合理的安排。另外,我们对高级法院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构想。高级法院我们定义为设在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的法院。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都有一个同级的政府相对应,高级法院未来将没有一个同级政府相对应。
新京报:这是不是为将来司法大区设一个制度伏笔?
贺卫方:我不赞成大区的提法。中国通常只有7、8个大区,比如华北、华东、华南。如果把大区法院作为高级法院这个层次,会导致老百姓上诉时颠顿风尘,长途奔波。另外,如果把大区法院设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法院,它跟最高法院的关系是非常麻烦的,而且也事实上多了一个层次,中国目前是四级法院已经多了,再这样设置事实上并不合理。
新京报:设在最高法院和中级法院的高级法院,您期望它的现实途径会是什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