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但是如果没有一个评级的话,会不会影响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贺卫方:不会,法官就是一个荣誉,国家保障他比较富足的收入,他通过一个个案件的判决,体现对正义的追究。这是基于对法官职业本身的认同。
新京报:那法官等级化问题该怎么解决?
贺卫方:我建议下次
法官法修改中,把这个去掉。
改造审判委员会最好是取消
新京报:刚才您谈到为了保证法官独立要改造审判委员会。但是我们知道,在中国现在的司法现状下,法官的职业化和认同感不强,很多法官一有疑问就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它是一种集体责任制的模式。这次的建议稿,您是如何来改造审判委员会的?
贺卫方: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不经审理就对案件作出决定颇遭非议。这次我们对审判委员会的改造最大的是有关它对案件只判不审的做法的改造。现行组织法规定,审委会可以研究、审理、判决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我们觉得它不能研究案件,只能审理和判决案件,这是司法的基本规则要求。没有参与审理过程的法官不能对案件作出判决。同时这还涉及到回避制度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是什么人决定了他们案件最终命运的话,是违反程序正义的。我们要求审委会一般只应介入个别极其重大案件的判决,疑难案件不需要审委会来介入。并且,审判委员会的介入判决也必须是自己直接开庭审理,组成大的合议庭,开庭时要求全体审判委员会成员都是法官,由院长做主审法官。
新京报:这种改造的目的是什么?
贺卫方:改变审委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局面,使审委会成为审理特别重大和疑难案件的大合议庭。此外,我们在修改中还对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及数额、审委会的运行和表决规则作了规定。
新京报:审委会全体成员都参与的大合议庭开庭模式,在每个法院现实吗?
贺卫方:不现实就不要启动审判委员会,让它束之高阁不正是我们的目的么?
新京报:那么对审判委员会如何监督?很多时候,审判委员会还是会向主审法官下达指示,审判委员会也很难全体人员到齐开会,谁来监督这样一项制度的实施呢?
贺卫方:那这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院组织法。法律明确规定的,对于法院来说是一个硬性规定,实际上,从长远来看,我是主张彻底取消审判委员会的。
上下级法院不独立等于剥夺公民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