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在西方国家,法官是非常神圣,受人尊敬的,法官本人也有很强的精英意识和尊荣意识,如何通过组织法来体现我国法官的精英意识和尊容感?
贺卫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人们往往把法官独立理解为法官爱做什么就做什么,随心所欲。这可能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我看来,独立和责任是紧密相联的。正是因为法官独立,一个案件当事人和社会能确切知道是由哪个法官做出的判决。这也就意味着司法责任是明确归属于这个法官。一个人和名字和一个决策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他的责任心就更强。就像你们记者,作品署名发表往往会比不署名更能够调动写作热情和责任心。过去一味强调对法官的监督或者对法官的控制,实际上导致的就是一种大家都负责同时大家都不负责的结局。
新京报:你们在建议稿中如何体现法官独立?
贺卫方:关于法官独立,我们建议稿强调,法官对于自己审理的案件有完全的审判权。首先,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等对于自己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得干预,不得施加任何影响,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合议庭、法官审判的独立性。第二是对审判委员会的改造,确保审判委员会不随便干预法官办案。
新京报:那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如何确保法官独立?
贺卫方:我们要求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都由法官来兼任。这一点很关键的。很多时候,院长是由其他部门的局长副县长调任,很多都不是法官,甚至不懂法。他们并不是先做法官,后做院长。我们强调兼任是要努力淡化院长副院长的行政色彩。
新京报:尽管院长从法官中产生,但是他和法官还是上下级的关系,怎么能保证他不会干预法官审理案件呢?
贺卫方:这是法院内部司法文化建设的问题。我们希望,一方面在工资上减少院长和法官之间的差距,这是对于法官之间平等的一个很重要的暗示。另外,我们的建议稿里在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方面迈出实质性步骤,明确禁止院长、庭长对他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施加影响,我相信法律的规定本身有很强烈的心理影响力。这时候,如果院长还对法官进行干预,就会带来他本人和决策法官双方的心理困难。
新京报:可是我们不能依靠道义来减少院长对法官的干预啊?
贺卫方:实际上我们考察一个群体的行为时候,真正起作用的是一个人的内心认定和感知。人们常常把所有的问题归结到制度上,其实很多时候制度是和人本身道义感知是互动的。
新京报:我们现在虽然规定国家要依法保障法官独立,但他的提拔和考核都是由上级领导来进行,这样他不可能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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