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应突出法官独立答《新京报》问

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应突出法官独立答《新京报》问


贺卫方


【全文】
  对话背景:今年(2004)7月,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贺卫方和张志铭两位教授牵头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在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这两位研究司法改革的资深学者主持的修改建议稿已完稿并提交最高法。最高法院将综合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建议稿首次将法官独立、上下级法院相互独立、法制统一的保障、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等司法改革新理念作出规定或预留了未来改革的空间。对法院设置、内部审判组织、管理制度、经费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了重新的设计和改革。试图从制度安排上解决司法改革的走向问题:保障审判权的独立,即司法独立,改变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以及法官的非职业化现状。
  学界和业界认为,“保障法院组织合理设置和有效运作,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的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将从制度层面确立司法改革理念,从而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
  
  法官独立是组织法首要解决的问题
  新京报:贺老师,这次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你们主要是秉承了哪些法治精神和司法理念?
  贺卫方:首先要说明的是,我和张志铭教授所主持起草的只是一个学者建议稿,未来如何规定还有赖于最高法院的决策以及立法机关最终决定。在这个建议稿中,我们希望把过去司法研究以及司法改革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以及获得的重要共识体现在新的组织法中,在总则中我们列出了一些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4个原则:法院机构设置的法定性、统一法制、法官独立、上下级法院相互独立。
  新京报:您能具体介绍一下这四大原则吗?
  贺卫方:法院机构设置的法定性是说法院的机构设置不可以由司法机构随意安排,应该由立法机构依照法院组织法来严格规定。法院的稳定性通常意味着人们权利的保障标准的稳定性。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制统一原则,但这只是一个宏观、抽象的规定,需要组织法来促成法制统一的实现。也就是说,要求在法院的设置、分工方面,在最高法院和其他层级法院的功能方面保持对这个目标的关注。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至少要形成一个统一的机制。这也是维护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要求。关于法官独立,我们偏重认为,法官独立是法院组织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法官独立主要是指他判案免受外界影响。从组织法来看,更重要的是排除来自法院内部的影响和干预。第四,上下级法院相互独立,这是为了体现司法审慎和公正,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人们的上诉权不被剥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